• 索 引 号: SM00100-3000-2009-00047
  • 备注/文号: 明政〔2009〕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09-08-1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试行)
明政〔2009〕5号
来源:政务公开办 时间:2009-08-19 15:25

  明政〔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9〕1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推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和引导

  (一)及时发布投资信息。市发改委、经贸委要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以及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政策信息,公布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民间投资行为。

  (二)加大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省级工商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和担保基金的支持。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各级政府应当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择优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农业、科技、文化、环保等部门要分别制定、完善相关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办法,将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招商引资。要充分发挥企业、商(协)会的作用,加快培育一批中介组织,实现以商招商。实施明商“回归工程”,拓宽海外、省外明商在三明投资兴业的空间,促进资本、资源、信息、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有效集聚。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把鼓励民间投资作为扩大内需、激活主体、增强活力的重点,抓紧清理与省、市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等,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鼓励民间投资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健全服务体系,提高办事效率,完善投诉受理、协调、处理机制,为投资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宣传媒体要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与项目信息,推广民间投资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对阻碍民间投资,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民间投资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舆论监督和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允许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类非政府的民间资本依法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领域,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省政府《若干意见》确定的重点领域,支持民间投资进入以下领域:

  (一)中介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律师、会计、审计、咨询、评估、设计、监理、检测等有资质的中介服务业,支持现有中介服务业做强做大,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应优先选择本地的中介机构(资质等级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其提供中介服务。支持中介机构提高资质等级,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到区外设中介分支机构,税务部门对其外来业务收入所得税汇算给予适当宽松。

  (二)商贸服务业。鼓励商贸企业从事商务代理,争取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区域总经销权和特许经营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下属空置楼房,应优先出租给税源型商贸企业作为办公、经营场所。对两头在外、且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受益地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三)教育文化事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举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以及培训、实训基地设施,对投资建设教育、文化机构的基础设施,在土地征用、水电配套、税收减免等方面享受公办事业单位配套工程的优惠政策;民间资本投资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民办学校,其收费标准由举办者自定并报物价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受当地政府委托,对民间资本投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可享受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同等待遇;允许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合理流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规落实好民办学校教师各项待遇。

  (四)医疗卫生事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民间资本开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格,并与其他公立医疗机构享有政府的政策性补贴;开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放开,不享有政府政策性补贴,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纳入医疗社会保险定点范围。

  (五)民政福利事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政福利机构,对养老院等民政福利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对开办社区普通养老院的,政府可给予适当资助,并允许其设立为老年人康复、一般性诊疗的医疗服务机构,适当开展对外服务;社区养老院、高档次养老院收费标准均由投资者自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简化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

  (一)精简前置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以及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外,其余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属市本级的民间投资项目,选址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等可在网上审批;对在开发区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区规划分局办理上述手续。

  (三)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完善集中行政许可制度,开展集中受理、统一受理、联合受理;落实审批授权和限时办结制度;健全“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口子收费和全程式网上审批”运行机制。

  (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行生产性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对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要开辟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性项目,项目建设前置条件“一书两证”及施工许可证实行跟踪办理;对使用本地建安企业施工的民间投资项目,应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土地、建设、规划、环保、消防、防雷、林业等部门跟踪服务(补齐材料、资料),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有关规费暂缓交纳,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时一并交清;对于新建生产性投资项目的绿地率,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生产性工业企业绿地率按20%执行。

  四、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的用地保障

  (一)适当降低土地出让价格。对民间投资者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确定土地出让价格;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二)合理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对规模较大的项目,依据规划可分期或分宗办理征地、供地等相关手续。在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宗地整体规划条件及用途的前提下,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原则上可根据规划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分割办理土地登记。

  (三)妥善处理工业园区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凡2009年4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工业园区项目,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未办的,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已取得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由于施工质保等材料缺失,无法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及相关规费未缴交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房屋可靠性鉴定。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和建筑工程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予以办理房屋产权证。对相关规费未缴交的项目,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先行办证,由企业向有关单位缴交。

  五、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一)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加快发展。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工作,推进三明市城区农村信用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增强法人金融机构放贷能力;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力度,引进尚未进入我市的股份制银行和民营银行进驻三明,增加金融机构的数量;大力推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等创新融资组织的建设步伐,丰富和优化金融体系结构。

  (二)探索和推广多种融资担保方式。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大型农机具等农用生产设施(备)、参保渔船、林权、采矿权、“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推广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

  (三)拓宽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项目的融资渠道。对民间资本兴办的各类教育文化、医疗卫生、民政福利项目,允许其资产通过金融机构认可的有效渠道进行融资,但所融资金必须用于现有项目的再发展。

  (四)增加注册资本来源。对新设立民营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和股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

  六、进一步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

  (一)实施公平合理的税费政策。切实落实鼓励民间投资各项涉税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企业发展。规范对民间投资者的税费征收,坚决制止对民间投资企业的不合理收费。

  (二)降低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民营投资工业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其它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三)调整房地产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方式。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商品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交30%;缓交的配套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全部交清。

  (四)调整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防雷技术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气象主管机构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对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办理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并将结果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与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在实施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施工、跟踪验收检测、雷击风险评估等技术服务时,技术服务收费在规定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下浮35%。

  (五)免征工业生产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引进的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仍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8〕158号)执行,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