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1-1200-2009-00041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09〕11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0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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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办〔2009〕111号
来源:政务公开办 时间:2009-07-30 17:59

明政办〔2009〕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三明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平安校园、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结合全市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全面改善校舍安全现状,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舍建筑质量及综合防震抗灾能力,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推动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障全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全面摸清中小学校舍现状,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统筹兼顾,精心安排,做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与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相结合、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相结合、与城市扩容建设相结合、与标准化学校建设相结合、与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相结合,根据中小学校舍危房的分布状况、危险程度和房屋用途等,科学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分年度规划建设和维修改造。

  2.分级负责,以县为主。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政府负责实施,以县为主,专业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3.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工程建设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抗震设防、防雷避险、防范洪涝和地质灾害等安全要求,依据校园具体规划,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既符合标准又保证质量。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都必须具备规定资质。要保证每栋校舍的加固和改造质量,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成为“精品工程”。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中小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改造或重建,使其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二)主要任务

  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及时拆除经鉴定确认的D级危房校舍,及时处置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确定废弃的危险校舍,并对符合布局调整需要保留的校舍,进行集中重建;对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进行改造加固或重建;对经评估确认存在严重雷击安全隐患、地质灾害隐患的校舍进行避险迁移,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设施建设,消除校舍安全隐患;2009年完成三年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三年工作量的60%,2011年完成三年工作量的10%。2011年检查验收面达到100%。

  三、  实施范围和工作步骤

  (一)实施范围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和中职学校)。

  (二)工作步骤

  1.基础数据采集和录入。要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信息采集表》内容,在2009年11月1日前完成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

  2.全面排查鉴定。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教育、建设等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所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校逐栋全面排查鉴定。排查鉴定工作是基础性环节,主要有三个部分内容:一是学校选址的安全排查,通过查阅资料、实地勘察,必要时通过专项评估,对校址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二是校舍建筑的安全排查,通过查阅建筑档案、实地勘察等方式,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排查工作应在2009年8月10日前完成;三是做好鉴定,先通过排查,再决定是否鉴定。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组织鉴定,2009年12月10日前完成所有鉴定和加固设计,形成单体建筑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

  3.科学制定规划。各地要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新一轮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学校建设规划,整合与校舍安全工程有关的各项工程,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三年总体规划、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单体项目建设方案。重视抓好三明市城区、永安市城区(含小陶)地震重灾监视防御区和存在潜在震情的宁化、尤溪、大田等地的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市、县政府要在2009年8月15日前完成制定2009年度加固、改造计划,2009年12月10日前完成制定三年加固、改造总体规划和2010、2011年度加固、改造计划。  

  4.分步、分类实施。各级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组织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及山洪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在分类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新建校舍必须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和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易致灾区。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发改、教育、公安(消防)、财政、监察、国土、建设、水利、审计、物价、安监、地震、气象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由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负责指导、审核、汇总各县(市、区)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落实并指导各县(市、区)实施省、市有关政策、措施;整合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的各项工程及资金渠道,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组织编制和审定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按项目工程管理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负责组织建设、地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部门提供地震重点区域、洪涝、雷击灾害易发区及其它地质灾害的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意见及建议。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校舍安全工程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校舍逐栋排查和鉴定评估;制定工程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每一栋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及时足额下达工程投资计划和工程资金;按建设标准要求组织工程验收;建立逐栋校舍安全管理档案和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工程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教育部门要主动承担校舍安全工程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全过程参与校舍安全工程。协助做好排查鉴定,建立全市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三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及时掌握安全工程的进展情况,实现全市中小学校舍等有关信息的动态管理;负责按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工程实施的相关信息,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牵头做好对工程实施情况的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

  发改部门要将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抓好实施项目的前期工作,及时做好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和审批服务;从发改部门渠道,加强同省上汇报衔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专项资金扶持;协调其他部门为工程实施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积极做好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整合各类相关专项资金,落实好财政应承担的工程资金。要积极向省财政厅汇报,做好中央和省级资金的争取工作;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及时按工程进度统筹安排和拨付建设资金,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能力评估和对校舍的排查、鉴定工作。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加固、改造以及新建工程的技术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主体执行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负责对参与安全工程人员的技术培训,特别要做好技术力量不足或边远落后地区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实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全覆盖。

  地震部门要参与指导校舍加固改造工程,负责提供本地区地震烈度分布信息,为各地排查和制定校舍抗震设防标准提供依据。指导校舍建设的选址和场址安全性评估,确定新建和加固改造校舍的抗震设防要求;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培训与演练。

  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校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负责工程相关地质安全评估的协调和技术指导,指导教育部门对新建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的同时,协调保证工程建设用地;协助确需征用或者变更用地性质的项目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协调解决避险迁建学校建设用地指标;对校舍安全工程的建设用地,实行优先优惠政策,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水利部门要积极为校舍安全工程提供防洪避险有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工作。要对安全工程项目的校舍选址、防洪标准等提出建议,积极配合参与学校编制防洪减灾应急预案和预警建设的有关工作;宣传防汛、防台风、排涝、防洪知识,增强学校及中小学生避险意识。

  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设施建设,提高校舍综合防灾能力,为“工程”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协助中小学校普及消防、防雷等知识,提高中小学生避险自救能力。

  监察、审计、安监、物价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和审计、监督,确保校舍安全工程的所有项目规范运作、平安实施、按时完成。

  (三)减免工程税费

  1.各县(市、区)要把降低建设成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出台优惠政策,尽量减免各项建设收费,确保专项资金真正用在学校建设上。学校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新建、改扩建校舍等教育用地,凡符合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市、县级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同时免缴土地管理费、免征土地占用税、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项目单位交纳的部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等。

  2.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中,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凡列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项目,应交纳的抗震审查费、消防审查费、人防结建费、环境评价费、质监费、水源建设费、墙改费等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简化办事程序,尽可能地减免工程建设中的相关行政性收费,为校舍安全工程铺设“绿色通道”。涉及到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从支持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四)规范建设管理

  1.拆除重建和新建校舍须按照重点设防类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坚持“安全、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充分考虑学校人员密集特点和应急疏散需要,新建校舍的最低使用寿命为50年。建设用地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校址选择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应避开具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易致灾区;避开地震断裂带、山脉及丘陵的阴坡面、悬崖边及崖底、低洼地、滑坡地、泥石流、洪水沟口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避开雷击严重区域。

  2.校舍安全工程组织实施要按照新一轮义务教育布局规划和学校建设规划要求,进行科学决策,科学选址。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论证,履行建设立项、建设审批、工程招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和基建财务决算制度。委托工程质量监督,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参建。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终身制,严格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和合同管理,保证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确保校舍安全工程质量。

  3.所有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有条件的地区,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负责本县(市、区)校舍安全工程项目代建工作。各地要抓紧做好加固改造项目和拆除重建项目的建设选址、规划及用地审批、项目可研、建设立项、工程招标等建设前期工作,为全面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做好相关准备。

  (五)加强资金筹措

  1.县(市、区)级政府负责筹措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除积极向中央和省争取补助外,县(市、区)要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将工程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按照闽委办〔2003〕70号通知精神,省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除按定额安排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民办教师退养补助外,其余资金应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投入。市政府负责对市本级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的改造建设,对经济欠发达县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2.市、县“校安办”设立资金专户(将原来的危改专户变更为“校舍安全工程专户”),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的行为。省级整合和新增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市、县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资金专户管理,要保证按照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不能顶替原有建设项目投入。

  3.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六)强化监督检查

  1.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市及县(市、区)的市长、县(市、区)长是本辖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相关中小学校的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对因学校危房倒塌和防范不力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改造加固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施工质量问题遇灾垮塌导致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鉴定评估、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对工程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政府资金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建设目标实施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力度。市、县(市、区)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工程实施情况督查评估,并对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对进度缓慢没有完成当年改造任务的,扣减下年度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要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校舍安全工程要向社会公布,所有工程项目都要将项目负责人、施工队伍、设计单位、监理监督人员等公开,便于群众监督;所有项目要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等要列入政务或村务公开范围,工程实施全过程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和实施结果等须向社会公布。

  3.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市校安办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县级“校安办”每月5日前定期报告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市校安办每月至少编发1期“校舍安全工程”简报,通报全市工作进度、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保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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