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政办〔2009〕102号
市直各单位,市区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情况,为了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鼓励参保群众到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就诊购药,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促进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事业的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含一级医院)就医的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
从2009年7月1日起,在职参保职工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及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统筹基金首次起付标准从原来的550元调整为400元;退休人员首次起付标准从原来的450元调整为300元。
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
个人自付比例 住院费用 |
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社区医疗机构) |
退休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社区医疗机构)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起付标准至5000元 |
13% |
10% |
8% |
5% |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 |
8% |
5% |
6% |
3% |
10000元以上至最高 支付限额 |
3% |
0% |
2% |
0% |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6000元调整为50000元。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