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1-1000-2008-00053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08〕15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08-11-2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明政办〔2008〕151号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08-11-24 00:00

明政办〔2008〕151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三明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的基本医疗,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90号)精神,结合三明实际,现就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缴费办法

  (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业主和雇工共同缴纳。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本人全额承担;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其工资为基数,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业主缴纳,应由个人缴纳部分由雇工个人缴纳,缴费费率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执行。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缴费比例按当地规定的费率确定。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l0年,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应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一次性缴足至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参保后,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重新缴费的,应补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补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

  五、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

  六、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将有关参保政策和参保时间规定宣传材料送达告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确定合适的缴费方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七、其他有关事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由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劳动 医疗 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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