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1-1000-2008-00054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08〕15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08-11-2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明政办〔2008〕152号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08-11-24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妥善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提高保障水平,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323号)精神,结合三明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8〕56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意外伤害列入门诊特殊病种。对参保的中小学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依法应由特定责任人承担的外,其余部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补偿起付线为50元,封顶线为3000元,补偿比例为90%。

  二、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妇女生育凭有关材料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报销医疗费用),标准为顺产400元,剖腹产1000元。

  三、政府对乡镇(街道)、学校按新参保居民每人2元,续保居民每人1元标准给予经费补助,经费补助由各县(市、区)政府承担。市本级对三元区负担的部分按市、区6:4比例分担,对梅列区负担的部分按市、区4.5:5.5比例分担,

  四、本通知由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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