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闽政[2004]26号)和国家发改委、粮食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农发行《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粮财[2004]12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和地方储备粮的调控作用;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提高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和稳定我市粮食供给;加快粮食市场建设和培育的步伐,规范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宏观调控中的关键作用;促进多种经济成份粮食经营主体发展,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完善粮食安全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我市粮食安全。
(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二、努力扩大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一)严格保护耕地,努力改善粮食生产条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制度,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不减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并认真落实农业综合开发、“种子工程”建设、土地整治、节水灌溉、旱片治理、标准农田建设等促进粮食生产的扶持政策,推广先进适用的增产技术,确保我市粮食自给有余,为我市乃至全省的经济建设和粮食安全作出贡献。
(二)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精神,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资金,用于对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订单收购合同并出售订单粮食的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要把订单粮食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落实到售粮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要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直补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三)健全完善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制度。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粮食种子储备任务,制定种子储备方案,并将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制定本辖区内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的管理办法,确保2005年我市44.1万亩(其中市本级14万亩,各县市30.1万亩)粮食播种面积的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任务落实到位。
三、发展粮食市场,增加粮食供给
(一)扶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粮行米市、粮食墟场的发展。
加强对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的规划,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主体多样化”的原则,鼓励多种经济实体参与粮食市场建设和粮食流通。要把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场建设。三明市粮油批发市场定位为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并作为市政府2005年市场建设重点项目。宁化县边贸粮食交易市场项目加快筹建。各地要加强对粮行米市、粮食墟场的建设和管理。对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粮食加工企业建设用地、粮食批发企业仓库及相关流通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在建设规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要充分发挥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集散地(墟场)在粮食采购、加工、批发、销售等方面的产业带动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各级粮食批发市场(墟场),可列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享受农业产业化经营各项优惠政策。在三明市区从事粮油批发的企业(经营户)应进入市粮油批发市场,对入驻市粮油批发市场和市场内新注册的粮油经销户,参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0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意见》(闽政办[2004]50号)的规定,三年内免交市场管理费。
(二)加强与粮食主产地区的粮食合作。粮食主产地区在我市设立的粮食经营企业,与我市粮食企业同样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及粮行米市发展、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流通现代化、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有关优惠政策。粮食主产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我市投资创办的粮食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企业,可参与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
四、规范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一)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关键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开展粮食购销业务,搞活粮食流通,充分利用自身的仓储、网点设施优势和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与农民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决不允许逆向操作,为稳定我市粮食市场发挥关键作用。
(二)加大对骨干粮店、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3]80号)相关政策措施,尤其是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在政府调控粮食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骨干粮店、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年审制度,确保骨干粮店、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他特殊情况下能承担起“定点供应”和“定点加工”的任务。
(三)规范粮食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坚持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户,须符合规定的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的条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承担粮食收购方面应尽的义务。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户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四)加强对我市粮行米市的服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粮食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粮行米市在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加强服务,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粮食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粮食产、购、加、销、信息、培训等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粮食批发、加工、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加工、零售的经营户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所有的粮食批发、加工经营户、骨干粮店、经营粮食的连锁超市,粮食库存数量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在异常情况下粮食库存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
(六)加大对粮食市场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从事粮食收购、批发、零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户,经营粮食的连锁超市,以及饲料、工业用粮的经营户,都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如实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数量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在政府粮食安全预警应急系统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当市场粮价出现异常波动时,各县(市)必须严格执行粮食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严格查处超范围经营、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合同欺诈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活动中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卫生的检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我市粮食安全
(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为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各县(市)必须认真执行由省政府对籼稻订单收购实行的最低收购价,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二)健全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确定的粮食(包括大米)的储备规模。当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主要通过销售储备粮等形式进行调节。各级储备粮的收购(除订单外)、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批发市场公开交易。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安排资金用于中心储备粮库的建设和维修,争取用三年的时间,切实改善我市储粮条件。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管好代储的中央和省级储备粮,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三)健全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省和市、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必须保证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筹措到位,并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管好用好粮食风险基金。对不能按照规定及时足额配套到位的,按省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扣款,强制到位。
(四)做好调控市场的粮源采购、加工和军粮供应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粮食市场供应情况,调控粮食市场供求,适时组织粮源,落实大米加工能力,确保市场供应,并认真做好军供粮源的保障和供应工作。
(五)完善粮食安全预警应急系统,建立粮食安全长效机制。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我市的粮食自给率;发展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立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建立我市粮食安全的长效机制;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市场粮油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六)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逐步实现依法管粮。各级政府要加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由粮食行业协会组织粮食经营户学习掌握国家有关粮食政策、法规和规定,自觉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陈化粮的销售处理和监管工作,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六、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的改革。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必须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积极探索和采取改组联合、股份合作、分离重组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继续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更好发挥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1.市粮食购销公司和市荆西粮食储运站,在储备与经营业务分开之后,作为国有独资的粮食储备企业,是我市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力量,要通过深化改革,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减少管理成本,增加经济效益。进一步推进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真正做到合理定员定岗、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人员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考核贡献大小,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市粮食购销公司所属的陈大、洋溪、中村、莘口、岩前等五个粮站加快国有产权退出,可以分离重组,资不抵债的也可以依法实行破产。
3.市粮油贸易公司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转换经营机制,通过吸收投资,转让产权,经营者和职工持股等方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4.各县市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新路子,抓紧重组,组建股份制的粮食购销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也可以实行租赁和承包经营,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网点分散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撤并或出售。各县(市)要加快培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多种所有制的综合性骨干粮食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
(二)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妥善解决粮食企业“老人”问题,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1998年以来,我市粮食系统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各级粮食部门要继续抓好人员下岗分流工作,真正做到定岗定员。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返还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军粮供应企业,下同)以前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尚拖欠的部分资金和继续分流富余人员所需的资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一次性预留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等有关费用和医疗保险费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其不足部分以及对粮食购销企业继续解除劳动关系的适当补助,在粮食风险基金有节余的情况下,按规定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审定后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在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所有历史财务挂帐,经清理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剥离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在清理工作中,要妥善落实银行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妥善解决企业已处理完“老粮”的遗留问题。我市国有粮食企业以往库存的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老粮”已经基本处理完毕,但仍存在一些遗留问题,要在亏损挂帐清理审计时一并分清情况,妥善处理。
(四)妥善处理“老帐”问题。对中央核复的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的粮食财务挂帐,有财力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帐本金的县(市),由各县(市)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具体还款承诺,由省政府转报财政部并签订还款承诺责任书后,在现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的挂帐总额内,对各县(市)政府承诺消化的本金挂帐,在消化期内,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其余的继续挂帐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挂帐利息继续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对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粮食企业新发生的亏损挂帐,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布署,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审计、粮食、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清理审计,按照 “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凡经审计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同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帐,并由同级政府统筹资金逐步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偿还。具体清理办法另行下达。
七、进一步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地方各级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各级储备粮所需的资金,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各级人民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以及其它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一)继续加强对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县(市)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地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全责。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完善粮食工作省市县三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行政首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主要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三是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四是建立和完善粮食储备制度,管好粮食储备;五是确保应急粮食种子储备规模的落实;六是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七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八是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为落实好粮食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从2005年起,市政府将向各县(市、区)政府下达粮食工作责任状,并建立粮食工作考核制度,主要考核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储备、粮食种子储备、粮食风险基金、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粮食市场稳定等项指标。
(三)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领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粮改总体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转变工作职能,切实担负起具体组织和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责任。
(四)进一步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服务对象,要由过去的国有粮食企业转变为全社会的各种经济成份粮食市场主体;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由过去的重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和服务;管理目标由过去的粮食购销调存转变为确保我市粮食安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以及执法的职责,更新观念,转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切实履行好职责。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切实落实推进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市编办在年内对市粮食局新增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负责市本级粮食安全等职能的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一并解决,各县(市)编办也要妥善解决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新增职能的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工商、质监、卫生、经贸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