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0200-2007-00006
  • 备注/文号: 明政文〔2007〕6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0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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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实施意见
明政文〔2007〕63号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07-12-20 10:3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重大意义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和思维工具,是基本的文化和信息载体。语言文字服务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影响社会的发展进步,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家推广通用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做好语言文字工作作为建设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提高公民语文应用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和新一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实。

  二、进一步明确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用语方面

  1.下列情形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的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对社会公开讲话等公务活动时的用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影视用语,汉语文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用语;商业、旅游、文化、体育、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银行、保险、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

  2.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相应等级标准: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公共服务行业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为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3.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和其他交往活动,可以根据需要使用方言。

  (二)用字方面

  1.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公务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汉语文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公共服务行业用字;道路、建筑物的名称标志以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广告、招牌用字;商品包装、说明用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用字、人名用字;汉字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网站面向公众的用字。

  2.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建筑物的命名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不科学、不规范、名不副实、格调低俗的名称。

  3.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在公共场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手书招牌,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

  4.在公共场所的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需要配合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的,应当采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为辅的形式,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大于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各类汉语文出版物不得在汉字标题或者行文中将可用汉字表达的词汇用外国文字代替,专业术语、缩略语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除外。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编辑、记者、汉字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学生以及从事印章、牌匾、广告制作等工作的文案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

  三、扎实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一)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以下简称“推普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推普周为契机,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称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以中心城市为重点,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学校为基础,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围绕推普周主题开展座谈会、研讨会,以及群众广泛参与的征文、文艺演出、知识竞赛、语言基本功大赛、普通话大赛以及街头宣传咨询、张贴宣传画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使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使教师和学生成为普及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积极分子。铁路、交通、金融、邮政、电信、卫生、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基层站、车、场、店、所、园,在推普周期间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带动全社会推广普及普通话。

  (二)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省《实施办法》的一项基本措施。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三明市区要在2008年初通过达标评估,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各县(市)要在2010年通过达标评估。各级政府要制定好评估达标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统筹规划、分步推进、逐步实施,要围绕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个方面,以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四个领域为重点。充分发挥国家公务员的带头作用、学校教育的基础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和主要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带动整个城市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确保评估达标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示范校创建活动。在各级各类学校(含成人教育学校和民办学校)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城镇学校普遍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的基础上,建设一批国家、省级示范校和市级示范校。各级语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所有学校积极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把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此要求列入督导指标,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督促检查。通过示范校创建活动,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系统广为知晓,各级各类学校形成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普遍增强,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普遍提高。

  (四)开展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掌握并使用一定水平的普通话和汉语言文字是社会各行各业人员,特别是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等行业人员必备的职业素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实行持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各级语委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市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机构,加强宣传,扎实推进,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使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工作逐步走向法律规范的发展轨迹。

  四、切实加强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

  (一)设立语言文字工作组织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同时,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为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二)建立年度会议制度。市、县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在每年九月份“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之前召开会议,总结通报前一年的工作成效,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研究部署当年语言文字工作,对今后工作进行规划,不断把本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推向前进。

  (三)建立部门分工责任制。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机关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用列入对学校督导、检查、评估和考核的内容;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广播、电视、出版物、网络以及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标以及广告、招牌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对地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公民的姓名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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