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1300-2024-00061
  • 备注/文号: 闽政地明〔2024〕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4-1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2023年度第三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闽政地明〔2024〕4号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办 时间:2024-04-16 09:08

清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清流县2023年度第三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清政文〔2023〕7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清流县境内农用地0.070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清流县赖坊镇姚家村集体所有林地0.0708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070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县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县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县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5日

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