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编制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相关工作指引>的通知》(闽司办〔2025〕7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废止《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规〔2022〕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决定》中赋权乡镇的行政执法事项调整由原实施的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已作调整的,从其规定。
市委编办和市司法局要统筹指导监督赋权事项的承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应自本通知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做好《决定》中原赋权事项承接工作。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