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明市支持沪明对口合作专项优惠措施》部分内容的通知
明政规〔2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商务厅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三明市支持沪明对口合作专项优惠措施》(明政规〔2023〕1号)中第二点第(四)项“探索市场化招商”和第四点第(一)项“支持企业出口”、第(二)项“支持外资企业投资”措施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与落实。

  附件:《三明市支持沪明对口合作专项优惠措施》有关条款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明市支持沪明对口合作专项优惠措施》

  有关条款

  二、工业优惠措施

  (四)探索市场化招商。支持与我市及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签署委托协议的招商公司、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上述企业引荐三明市域外的投资者到我市投资,项目符合承接地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企业落地后两年内固定资产投入亿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按照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3‰给予中介奖励,可连续两年奖励,两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经我市及县(市、区)认定的工业产业链企业引进的上下游合作伙伴在我市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限类的,按固定投资额的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信局、税务局、财政局

  四、出口企业优惠措施

  (一)支持企业出口。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增量(不含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超过1000万美元的,受益地财政按出口增量给予每美元最高0.03元人民币奖励。对年出口额700万美元以下小微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投保保费给予全额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支持外资企业投资。对外方当年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支持我市外资企业叠加享受同类不同级到资奖励。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对重点项目实行专项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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