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明政办规〔20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十年。2011年7月13日印发的《三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政办〔2011〕108号)同时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

  

 

  三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加强气象灾害风险科学防控,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三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明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暴雨、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低温(雪、寒潮、霜冻、冰冻)、高温、干旱、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道路结冰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县(市、区)和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军地协同、信息共享。完善气象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及时相互通报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确保军地双方及时掌握气象灾害预测预警、防灾避险等方面重要信息。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实施分级管理。由各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或将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以气象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健全联合会商、联合部署、联合防御机制,及时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部署相关防御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台风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雪、寒潮、霜冻、冰冻等低温天气灾害,由市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引发市区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按照《三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2 县级应急指挥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对上述各种气象灾害,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及时启动或调整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高温、大雾等灾害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2.3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三明军分区,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粮储局,市融媒体中心,武警三明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市通信办、三明水文分中心,福建广电网络三明分公司、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国网三明供电公司、南昌铁路局永安车务段等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确定,市气象局负责联络员的日常联络。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的需求、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和气象服务经济效益评估,研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从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中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和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各县(市、区)参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2.4 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全市重大气象灾害新闻舆论工作,及时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宣传报道,牵头组织新闻发布会,通过主流媒体向人民群众发布抢险救灾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闻、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网上舆论的引导和管控,做好指导、协调重大气象灾害的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全市各类网站、论坛、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气象灾害网上不实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

  三明军分区: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负责协调驻明现役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气象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做好市级财政性投资的防灾减灾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等做好气象灾害预防和防御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学校做好校舍排险加固和师生安全工作。组织做好中、高考等重大活动的气象灾害预防和防御工作,组织在校学生进行气象防灾减灾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根据气象灾害影响负责提出停课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市工信局:协调、指导全市工业和有关信息化领域企业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根据应急响应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和调运,协调电力部门为防灾减灾应急用电提供保障。

  市公安局: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保障防汛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依法打击盗、抢抗灾救灾物资和破坏、盗窃防灾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加强舆情监控,对涉及防灾的重要舆情及时报市政府,必要时,对不实信息的发布者依法查处。

  市民政局:组织、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下达气象防灾减灾和抢险救灾、灾害恢复经费,并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地质灾害防御联动机制,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分析气象灾害引发地质灾害的风险性及发展趋势,提出预防措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调查、排查、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

  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监测数据服务。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和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预报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做好环境污染应急应对。

  市住建局:组织、指导做好全市房建市政项目施工现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组织全市房建市政项目施工现场工地停工并监督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做好所管辖的交通公路(桥隧)、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交通在建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急期间,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和水上运输船只安全管理,协调关闭高速公路;协调、指导公路(隧道、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暴雨防洪防台风抗旱物资的运输工作。抗灾期间,负责组织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减班停运并监督实施,督促落实做好危险品运输安全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在设计标准内充分发挥作用。负责水库水情监测工作,负责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台风暴雨防御期间,根据市气象台降雨预报及实际降雨量,组织、指导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全市农业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并报市防指。做好农业灾后恢复工作和灾区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

  市商务局:督促商贸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提出“休市”建议,并有序组织实施。牵头组织重要副食品的市场供应。指导、协调做好油品保障工作,确保防灾油品的供应。

  市文旅局:负责指导文化、旅游、文物保护单位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机制,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安全防范。指导旅游经营单位制定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组织或督促A级旅游景区关闭,配合景区主管部门做好团队游客疏导工作。

  市卫健委:组织和指导灾害发生后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台风、暴雨、干旱防御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自然灾害避灾点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灾情统计、审核、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和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根据分级、分类原则,按照职责组织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参与救援行动。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范能力,防止因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市国资委:组织、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实施。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业行业领域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工作。负责收集上报气象灾害对林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

  市城管局:组织、指导全市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生活污水、市容环卫等行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力量开展中心城区主次干道的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的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快速修复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中心城市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等巡查管理工作。

  市粮储局:配合市应急局制定我市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数量的计划。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按有关指令组织实施生活类救灾物资的调运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播发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汛情、灾情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动态。做好有关声像资料收集和保存工作。

  武警三明支队:根据市政府要求,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应急抢险队伍参加重大气象灾害的抢险救灾行动、水域救援行动,协助当地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群众。

  市森林消防支队:根据市政府指令,组织森林消防应急抢险队伍参加重大气象灾害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群众。

  市通信办:负责建立健全重大气象灾害期间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汛期的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全市防汛等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协调调度应急通讯设备。负责协调辖区通信运营商发布灾害预警信息、防灾避险常识等公益短信。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抢通和恢复重建工作。

  三明水文分中心:负责水文监测预报,加强对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

  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负责所辖机场工程及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及时组织做好滞留旅客安置和分流运送。

  国网三明供电公司:加强对市内电网的维护,及时组织专业人员抢修受损电力设施,保障电网正常运行。

  福建广电网络三明分公司:负责做好汛期的广电网络保障工作,保障承担运维职责的全市视频会议系统、县乡村应急广播的畅通。组织灾后广电网络设施抢修抢通和恢复重建工作。

  南昌铁路局永安车务段:负责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铁路畅通和行车安全。负责协调运力,保障防汛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及时组织做好滞留旅客安置和分流运送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综合监测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天气雷达与气象移动观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等建设,优化完善气象、水文监测系统,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3.1.2 预报预测

  气象部门要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加强灾害性天气会商分析,加强与毗邻地区气象部门的天气联防,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和趋势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天气预报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1.3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水文、教育、卫健、应急、文旅、通信管理、供电、融媒体、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与当地驻军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以专报等多种形式将气象灾害信息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实现相关预警、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4 灾害普查

  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气象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为政府和有关部门防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等级。预警等级最多设为四个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由气象部门商相关单位制定并公布。气象部门将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向有关方面公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依托三明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应急广播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气象部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学校、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航道、铁路等重要交通线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隧道、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林牧渔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发布作业公告。

  3.3 预警预防准备

  3.3.1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积极采取措施防御,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损失。

  3.3.2 各相关部门收到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应按照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对本地区、本部门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以及损失与防御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2 响应启动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Ⅰ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是研判启动应急响应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应急响应等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和部门在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等级的基础上,针对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在综合评估基础上按照职责和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3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1 台风、暴雨、干旱

  由台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事件引发的水旱灾害应对工作,按照《三明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执行。

  4.3.2 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气象短时临近预报时段密度,根据需求组织人工防雹作业。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灾害发生后,按有关部门的需求,及时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城管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住建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在建项目防风准备,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内河通航水域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指导有关经营主体做好灾害紧急预防,灾害发生后组织力量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文旅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配合景区主管部门,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游客疏散和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其关闭。

  供电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4.3.3 低温(雪、寒潮、霜冻、冰冻)

  低温(雪、寒潮、霜冻、冰冻)等气象灾害,由各成员单位按照《三明市低温天气应急预案(暂行)》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4.3.4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出高温影响的防御建议。

  供电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电力供应平衡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必要时依据预案执行负荷管理等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建、城管部门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和环卫等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

  住建、水利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提示,针对性开展车辆爆胎、自燃等风险提示,引导群众提高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卫健部门组织做好高温中暑事件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指导有关经营主体,采取措施预防或减轻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4.3.5 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频次,根据大雾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遇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交通滞留的加密监测,及时发布道路交通运输信息,加强内河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霾和沙尘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供电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南昌铁路局永安车务段分别做好民航、铁路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4.3.6 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以上气象灾害种类及影响程度,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4.4 现场处置

  4.4.1 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24小时值班值守,保证通信畅通,有关人员及时到达预定岗位,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有针对性地采取防御措施。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全面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全力组织做好本辖区、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在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及必要的应急力量前提下,采取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等措施。

  4.4.2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全力防止事态扩大,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包括有序疏散人员、组织搜寻营救、自救互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和隐患,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进行保护。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5.1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4.5.2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6 信息公布

  4.6.1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6.2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归口发布的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3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对台风、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等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快速通道,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短信提示、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播发。

  4.6.4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建立“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4.6.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6.6 机场、客运码头、车站、景区、学校、医院、高速公路、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防御指南。

  4.7 应急响应解除与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经评估,气象灾害影响短期内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或已结束,发布预警信息部门应及时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灾害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应及时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应当根据实际灾情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要按照“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制订恢复重建目标、政策、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行动与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进行现场消杀处理,及时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使受灾地区的生产、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市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市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县域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5.4 灾害保险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保障

  建立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跨部门、跨县域,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通信、广播电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2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要优先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重要用户的工作用电。

  气象部门要加强双回路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气象监测站点要建立应急备用电源保障系统。

  6.3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要实行联勤联动,联合指挥疏导交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灾区群众、救灾物资运输,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航空投送保障工作,南昌铁路局永安车务段及时组织抢修受损铁路设施,妥善安置铁路车站因灾滞留旅客,确保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畅通。

  6.4 人力保障

  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受灾群众及有关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应急处置,预防控制传染病的传播、蔓延。

  6.6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以及重要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配送和监管体系。属于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6.7 基本生活保障

  粮储部门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的仓储管理,并按应急部门的采购计划和调拨指令,积极做好本级年度救灾物资的采购和调运工作,保障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

  6.8 农业生产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救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6.9 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10 技术储备

  气象部门应当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11 预警与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气象部门应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等,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应急知识宣传。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评定烈士。

  7.2 责任追究

  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市气象局、应急局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林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雷雨大风指伴随雷电、冰雹、短时强降水出现的短时8级及以上大风,会对施工作业、水上交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龙卷风是指从积云底延伸到路面或水面的快速旋转空气柱,会对人身安全、施工作业、交通运输、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会对农业、林业等造成危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现象,会对农业、林业、交通、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产养殖、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电力、交通、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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