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减少环境污染,决定继续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范围
根据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目前实行集中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主要包括电冰箱、空气调节器、吸油烟机、洗衣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等十四类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后续更新集中处理报废电器电子产品类别时,本通知适用范围自动同步更新。
二、集中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工作要求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须交由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的企业集中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回收处理,不得交给其他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处理,也不得随意弃置或混同生活垃圾丢弃。
三、集中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工作程序
(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理电子废弃物时,向回收处理单位发出回收通知。回收处理单位收到产生单位的回收通知后,应及时上门回收,并向委托方开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单据,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账务处理和向资产监管机构申请核销的证明;同时要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二)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对涉密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置的,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厅字〔2000〕58号)办理。
(三)经国有资产处置部门批准核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产,由使用单位通知处理企业回收处理并取得回收单据。
(四)行政事业单位凭资产处置审批文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单据及资产核销审批文件,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市、各县(市、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结合企业资产管理具体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废弃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5〕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
2.三明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单据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7日
附件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范围及定义 |
1 |
电冰箱 |
冷藏冷冻箱(柜)、冷冻箱(柜)、冷藏箱(柜)及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容积≤800升)。 |
2 |
空气 调节器 |
整体式空调器(窗式、穿墙式等)、分体式空调器(挂壁式、落地式等)、一拖多空调器等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一拖多空调时,按室外机制冷量计算)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 |
3 |
吸油烟机 |
深型吸排油烟机、欧式塔型吸排油烟机、侧吸式吸排油烟机和其他安装在炉灶上部,用于收集、处理被污染空气的电动器具。 |
4 |
洗衣机 |
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搅拌式洗衣机、脱水机及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干衣量≤10公斤)。 |
5 |
电热水器 |
储水式电热水器、快热式电热水器和其他将电能转换为热能,并将热能传递给水,使水产生一定温度的器具(容量≤500升)。 |
6 |
燃气 热水器 |
以燃气作为燃料,通过燃烧加热方式将热量传递到流经热交换器的冷水中以达到制备热水目的的一种燃气用具(热负荷≤70kw)。 |
7 |
打印机 |
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热敏打印机和其他与计算机联机工作或利用云打印平台,将数字信息转换成文字和图像并以硬拷贝形式输出的设备,包括以打印功能为主,兼有其他功能设备(印刷幅面<A2,印刷速度≤80张/分钟)。 |
8 |
复印机 |
静电复印机、喷墨复印机和其他用各种不同成像过程产生原稿复印品的设备,包括以复印功能为主,兼有其他功能的设备(印刷幅面<A2,印刷速度≤80张/分钟)。 |
9 |
传真机 |
利用扫描和光电变换技术,把文字、图表、相片等静止图像变换成电信号发送出去,接收时以记录形式获取复制稿的通信终端设备,包括以传真功能为主,兼有其他功能的设备。 |
10 |
电视机 |
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OLED电视机、背投电视机、移动电视接收终端及其他含有电视调谐器(高频头)的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
11 |
监视器 |
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监视器、液晶监视器等由显示器件为核心组成的图像输出设备(不含高频头)。 |
12 |
微型 计算机 |
台式微型计算机(含一体机)和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等信息事务处理实体。 |
13 |
移动通信手持机 |
GSM手持机、CDMA手持机、SCDMA手持机、3G手持机、4G手持机、小灵通等手持式的,通过蜂窝网络的电磁波发送或接收两地讲话或其他声音、图像、数据的设备。 |
14 |
电话单机 |
PSTN普通电话机、网络电话机(IP电话机)、特种电话机和其他通信中实现声能与电能相互转换的用户设备。 |
附件2
三明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单据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日期 |
账面价值 |
数量(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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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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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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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拆解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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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单据共四联,第一联交付单位留存,第二联拆解单位留存,第三联交由市生态环境局,第四联交由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