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三明沙县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三明沙县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保护三明沙县机场电磁环境,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三明沙县机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明沙县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管理和作为非航空导航设备与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兼容的准则。
第三条 三明沙县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三明沙县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及空间范围,包括中波导航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仪表着陆系统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全向信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通信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四条 禁止在以通信、导航设备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
(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条 三明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是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三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三明沙县机场应当协助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三明沙县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编制电磁环境保护图表备案。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三明沙县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并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障机场航空无线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
第八条 在三明沙县机场航空无线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机场航空无线导航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保护区内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市、县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监督、检查管理工作,防止机场无线电导航台电磁环境遭受破坏。
第九条 保护区内设置的各类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条 在沙县淘金山山顶建设无线电固定遥控监测站,负责对沙县及机场周围的电磁环境进行监测。
沙县淘金山无线电固定遥控监测站站址周围的电磁环境应当予以保护(具体控制面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压输电线、电气化铁路和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以及周围地形、地物(特别是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 可能产生干扰或影响监测效果的,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有关项目选址定点审批时,应当与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共同商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短波无线电测向台(站)电磁环境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民航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占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时,三明沙县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机场系统内部进行自查,排除机场系统内部可能的干扰,涉及机场系统外部的有害干扰,应当及时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干扰。
第十四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三明沙县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排除无线电干扰过程中,遇到需要相关部门配合查处的,市直有关部门、沙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三明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