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的通知
明政办〔2014〕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68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若干规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要按照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抓好《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

  二、要及时报告备案

  (一)依据《若干规定》第四条,各县(市、区)要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分别将当地上年度和半年度的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结论报告市政府。

  (二)依据《若干规定》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每年3月前要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上年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议定本年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点和措施。县(市、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3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三)依据《若干规定》第六条,市、县两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本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研究解决措施,进一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汇总、通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报告本级政府。

  (四)依据《若干规定》第七条,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和情况报告分别于11月和次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三、要落实职责分工

  (一)依据《若干规定》第十条、十一条,市、县两级公安消防、经贸、教育、民政、住建、卫生、文化、旅游、安监、人防、工商等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每年5月底前要制定年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计划),并报本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对所属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督查不少于一次;每季度在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每半年向本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二)市、县两级有关部门除了履行《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个别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住建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文化等部门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排查整治城镇、乡村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文物保护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问题,组织做好消防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工作;对由于违反城乡规划、消防规划导致产生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要依法查处。旅游部门负责部署、组织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住宿设施、旅行社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不少于一次,每月组织防火检查不少于一次。

  (四)市、县两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每半年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通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四、要强化工作协作

  (一)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或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要协同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健全联合整治、会议协商、抄告等协作机制,形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合力。

  (二)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可以商请其它部门联合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可以通过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部门间会议研究讨论工作方法措施,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三)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依法督促单位整改消除,属于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重大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以及其它有必要抄告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抄告同级负有主管、监管部门。

  (四)抄告的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含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联系方式)、存在火灾隐患的具体情况、执法建议等。

  (五)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抄告工作台账,对发出的抄告做好登记、跟踪,对收到的抄告及时签收、处理。对需要抄告的火灾隐患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发出抄告,被抄告部门收到抄告后3个工作日内应对火灾隐患进行核查,核查和处理情况自核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书面反馈抄告部门。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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