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三明市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明政规〔2023〕6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三明市中心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包括三元区(东至高源工业园,东南以市区后山绿道为界,南至槐林新区,西至大坂物流园和小蕉工业园,北至瑞云山宾馆以内的区域),沙县区(东至长兴路—新城东路—祥和路—东大桥—嘉禾路—罗布路—三明动车北站,南至快速通道,西至大洲大桥—金桥路—迎宾大道—金古路,北至长深高速公路)。

  二、适用对象

  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铲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三、管控要求

  (一)禁止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或经检测排气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军事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四)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予以查处。

  四、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国家及省、市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6月4日印发的《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三明市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明政〔2020〕5号)同时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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