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城市绿地,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改、住建、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区域绿地。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和划定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
(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河流、湖泊、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
批准的城市绿线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重要绿地,按法定程序修改相应规划后方可调整;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地,按控制详细规划法定程序修改或动态维护。
动态维护城市绿地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面积。动态维护确需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在规划管理单元内补充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二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
第十三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按照《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依法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必须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标准进行建设。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和广场用地等的绿地率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破坏城市绿地的,按照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三明市绿线管理暂行规定》(明政办〔2002〕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