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22〕22号

三元、沙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缓解城市内涝,削减径流污染,充分利用雨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和水系等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良性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海绵城市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项目的整治提升工程适用本办法。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除外。

  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许可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不作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设施。豁免清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按有关规定程序发布实施。

  第四条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发改、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考评,纳入城乡建设品质提升考核考评体系。

  第六条 新建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既有建筑及市政设施项目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道路改造、城市建设品质提升等工作,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建设要求逐步实施提升改造。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可用绿地空间条件、径流污染严重程度、所在排水分区雨水系统要求等综合制定,原则上拟开发后的场地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不大于当地自然条件下的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

  第二章 立项与规划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编制阶段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措施、规模和内容,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项目估算。发改部门批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对海绵城市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九条 在修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明确规划区域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控制要求,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与面源污染控制峰值径流控制等方面要求,制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实施策略。生态保护、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衔接。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落实海绵城市理念,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保护山水林田湖自然本底,保持城市自然空间格局的完整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用地分类及排水分区特点,对专项规划中提出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进行分解,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其他要求落实到地块;在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均应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优先将海绵城市设施、城市防洪排涝设施、排水处理设施、公园绿地等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计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将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根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海绵城市控制指标要求制定地块海绵城市设计目标,并结合气候、土壤及土地利用等条件,合理组合以雨水渗透、净化、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技术及设施。

  设施的规模应根据设计目标,经水文、水力计算得出,有条件的应通过模型模拟对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技术经济分析确定最优方案。

  第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设计文件应包含设施的种类、平面布局、规模、竖向设计与构造,及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的衔接关系等内容。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工程海绵城市技术措施设计进行审查,对于未达到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控制指标的设计文件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应满足:

  (一)建筑场地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经截污等预处理后引入绿地内的以雨水渗透、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因空间限制等原因不能满足控制目标的建设项目,雨水径流还可通过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引入城市绿地与广场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二)城市道路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引入道路红线内、外绿地内,并通过设置在绿地内的以雨水净化、渗透、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进行处理。

  (三)城市绿地、广场及周边区域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引入城市绿地内的以雨水渗透、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径流雨水,并衔接区域内的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排放系统,提升区域内涝防治能力。

  (四)城市水系应根据其功能定位、水体现状、岸线利用现状及滨水区现状等,进行合理保护、利用和改造,在满足雨洪行泄等功能条件下,实现相关规划提出的海绵城市控制目标及指标要求,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海绵城市建设经验,编制技术导则、标准图集,及时发布海绵城市成品或半成品的应用目录,推广高效、经济的新型海绵建设技术。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海绵城市设施内容重大变更设计或在建设中因特殊原因要调整原设计内容的,在不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前提下,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核算后,由建设工程主体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管,海绵城市设施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主体单位应将海绵城市设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主体工程内容同步申报验收移交,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项目相关落实情况,提交相关备案机关。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建设项目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环节加强监管,落实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和建设内容的审查。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公园广场、道路桥梁、河道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由其所属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费用列入专项养护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

  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与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指导文件。

  第二十三条 海绵城市设施移交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设施的使用与维护说明,并会同维护管理单位做好设施的交接及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监测手段,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并做好雨季来临前和雨季期间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开展本办法的完善和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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