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进一步关心关爱残疾人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进一步关心关爱残疾人若干措施
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为弘扬“大爱三明”精神,不断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新三明建设,现就进一步关心关爱残疾人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
1.完善残疾人群体救助帮扶政策。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推动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向有护理需求的三级智力精神等非重度残疾人延伸,按照每人每月50元发放护理补贴;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单人入保”,重度残疾人法定抚养人超过70周岁,家庭财产符合重度残疾人入保规定的,可不核查、不计算法定抚养人个人收入和抚养费。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2.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力度。落实政府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到所有持证残疾人,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承担。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残联
3.完善残疾人住房保障政策。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在同批次、同档家庭优先保障。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
4.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作为市、县级文明单位考评内容。
牵头单位:市委文明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税务局,市残联
5.党政机关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录(聘)工作人员中,在不影响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下,不得拒绝录(聘)用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到2023年,市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市残联
6.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各级政府和部门积极开发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残疾人联络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在公办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爱心摊点”,以优惠或免费场租等扶持方式供残疾人经营。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旅局、林业局、城管局,市残联
7.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鼓励残疾人就业创业,发挥我市创业担保基金作用,放宽残疾人就业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条件;对残疾人个人小额贷款给予贴息,每人每年贴息的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5万元,每笔贴息期限最多3年。
牵头单位:市残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人社局、金融监管局
8.鼓励扶持盲人按摩机构发展。将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推动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开通不低于24种中医非药物治疗项目,并支持符合条件的盲人开办盲人医疗按摩诊所,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积极推广大田县福乐盲按中心整合运作模式。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卫健委,市残联
9.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办法,根据机构安置辅助性就业满一年残疾人数,按每人3000元标准,对机构给予一次性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对机构给予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每个机构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
牵头单位:市残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10.鼓励支持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自主选择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补贴。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每人500元培训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残联
11.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对经培训考试取得残疾人机动车C5驾照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3000元培训补助。
牵头单位:市残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人社局
三、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
12.加强残疾人康复医疗能力建设。鼓励支持三明市第一医院、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三明市台江医院等市级医院及有条件的县级医院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加大康复医疗人才引进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设康复医疗门诊,为残疾人提供便捷、专业的康复医疗服务。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
13.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保障签约医生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个性化服务。总结沙县区作为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国家级重点联系点的经验和做法,扩大试点范围。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残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四、落实基层残疾人联络员待遇
14.落实乡镇(街道)残疾人联络员待遇。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联络员工资待遇参照乡镇(街道)同类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依法足额缴纳五险一金,并建立健全工资待遇增长机制。
牵头单位:市残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人社局
15.提高村(社区)残疾人联络员补贴标准。到2022年底,村(社区)残疾人联络员补贴提高到每人200元/月。
牵头单位:市残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16.评选“最美残疾人联络员”。每五年评选一次全市“最美残疾人联络员”,予以通报表扬及一次性奖励。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定期评选若干名“最美残疾人联络员”,并予以通报表扬及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残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五、推进公共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
17.加强公共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加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居家环境、信息交流等无障碍建设,落实无障碍建设、验收、管理、维护责任,将公共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责任单位文明创建考评范围。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文明办
18.支持残疾人参与无障碍设施验收工作。新、改、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和公共服务场所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可邀请残疾人组织、残障人士代表试用体验无障碍设施,积极听取意见建议。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残联
19.加强公共停车场无障碍建设管理。公共停车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按规定比例和标准就近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无障碍标志;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为残疾人提供停车费减免服务。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六、开展扶残助残行动
20.鼓励对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视力残疾人进入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给予一名陪护人员门票免费。
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开展“弘扬三明大爱 情暖残障人士”活动。实施“青年志愿者阳光助残行动”“关心关爱我的残疾人邻居”“牵着蜗牛去散步”等志愿服务关爱行动,打造“大爱三明”新时代精神文明新品牌,各级文明单位至少结对帮扶残疾人2户,市级以上文明单位每年每户慰问不少于1000元。
牵头单位:市委文明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团市委、妇联、残联,各级文明单位
22.扶持“爱心助残驿站”发展。鼓励依托乡镇敬老院、幸福院、长者食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爱心助残驿站”,为残疾人就近提供更加直接、便捷、多元化的助残服务;被列为市级示范点的,每个给予3万元资金补助。
牵头单位:市残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
23.举办“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系列主题活动。每年5月第三个星期日“全国助残日”和12月3日“国际残疾人日”期间,积极举办形式多样的系列主题活动。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关心慰问残疾人活动,营造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市残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残工委成员单位
七、建立健全落实机制
2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把残疾人事业作为社会民生事业的重要内容,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保障力度,将所需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强化督查落实。建立工作落实督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关心关爱残疾人的若干措施》情况。
牵头单位:市残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6.营造助残氛围。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作为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关心关爱残疾人作为“大爱三明”重要内容,广泛宣传扶残助残先进事迹,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