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我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管理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其工资决定机制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1.企业经济效益(文化类国有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下同)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于明显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情形,按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认定,具体增幅调控由同级政府人社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状况等情况确定。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市人社局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市人社局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3.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
4.企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但发生兼并重组、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三)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或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增加值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
2.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营业收入或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指标。
3.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国有企业,主要选取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工作量、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指标。
4.商业金融类企业,主要选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利润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指标。
5.文化类国有企业,应同时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一个会计年度清算完成后,经企业申请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
三、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一)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明显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管理。
对其他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二)规范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
(三)核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
(四)确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
(五)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四、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二)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措施,大力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落实企业工资总额向特殊人才倾斜要求,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吸引力,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人才。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收入分配与其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工资能增能减。
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统筹处理好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关系,对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收益应加强统筹管理,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
(三)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
五、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一)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监督。
(二)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
(三)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
(四)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
(五)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六)严肃处理企业工资分配违规行为。
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明显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为内控机制不健全的,应取消其备案制管理,转为实行核准制管理。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人社、财政、国资、审计、税务、统计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市、县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报同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观念,严格执行改革政策,根据本意见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求,抓紧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2020年6月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并确定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后实施。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现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