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文〔201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7515

(此件主动公开)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及省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闽政〔201647号)精神,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现提出我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促进民生改善,统筹推进城乡建设,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逐步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服务、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精准施策、促进公平。强化县(市、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三)加强引导、强化激励。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当地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的督导,完善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政策,推动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县(市、区)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各阶段学生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实施义务教育学生“三免一补”等教育惠民政策;足额、同标准安排各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对接收农业转移人口和随迁子女的学校给予扶持,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2018年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应达到900/生;继续完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至2018年不得低于省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二)支持完善城乡医保和社保体系。实行自主选择医保、社保,异地务工人员根据省上已出台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可以选择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或接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进城购房的农村转移人口,允许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未购房人员可提供城镇居民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及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形式,在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市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常住劳动年龄人口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意愿且落户三明城镇户籍的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对转移落户三明城镇户籍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就业创业证》,可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对正在我市创业的人员,可按规定向创业所在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每年由各县(市、区)组织评选若干名优秀异地一线务工人员,予以奖励,并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市域内农业转移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进城落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自愿退出宅基地并不再要求安排集体土地新建住宅的,经所在地县(市、区)国土部门核准,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收益,除用于复垦及相关费用外,其余全额补助给退宅农户,每亩不低于20万元。

(五)进一步推广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增强城市承载力。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鼓励推动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基础设施改造建设,按照城市建设标准因地制宜合理规划配套建设城中村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支持中心乡镇、特色小镇发展,建设宜居家园,以增强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能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年度投资计划顺利完成。

(六)统筹用好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市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县(市、区)抓好基础工作、重要因素和基础数据,将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纳入考虑,争取上级财政部门的更多支持。县级政府要统筹用好上级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四、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尽快部署、狠抓落实。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跟踪各类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要求,围绕我市主要政策措施的重点,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批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好具体政策。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医保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人社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支持力度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国土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市统计局、公安局负责向市直有关部门提供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农业转移人口(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是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在上级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项财政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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