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运作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的通知
明政〔201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2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运作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防止利用PPP模式规避工程公开招投标和经营性土地公开招拍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PPP项目适用范围

  项目投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村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城市公共停车场和养老服务等四类PPP项目适当放宽限制),一轮合作期限为10~30年,遵循收益比较稳定、技术发展比较成熟、长期合同关系比较明确、收费定价机制透明、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的原则,先行在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PPP模式。

  已建成的项目,也可通过改建、存量项目转换方式植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并组建PPP项目公司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共同合作经营,有效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PPP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遴选

  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PPP项目,并编制实施方案。特许经营PPP项目的实施方案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编制。

  (二)项目审查

  财政部门(PPP管理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规划衔接性、PPP模式适用性、物有所值以及财政可承受能力进行论证与联合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三)项目采购

  PPP项目采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的规定,依法选择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鼓励市、县国有企业创造条件,积极参与,充分竞争。市本级财政投资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投资人,暂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PPP项目采购按以下程序操作:

  1.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PPP项目投资规模、项目类型,按照资金实力强、专业类型对口、施工资质等级满足项目需求、具备同类型项目合理业绩要求和运营管理能力等标准,合理设置社会资本方的资格条件,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2.编制招标文件。项目实施机构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4)招标方式;(5)市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6)招标程序;(7)投标文件编制要求;(8)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9)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10)评审方法、评审标准;(11)政府采购政策要求;(12)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3.招标文件预公告。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需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预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项目实施机构要积极采纳社会各方意见,避免出现倾向性、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

  4.招标文件标前审。招标文件预公告完成后,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标前审,对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招标过程的合法性、评标定标的公正性进行审查。

  5.发布招标公告。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同项目实施机构对预公告招标文件审查修正后,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6.投标文件评审。对响应招标文件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实质性评标,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最短收费期限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7.预中标公示。投标文件经评审小组评审后,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项目实施机构与预中标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后2个工作日内,将预中标结果和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中标结果公告。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9.PPP项目合同审核。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PPP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合同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并确保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实现了有效转移;

  (2)合同应当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3)合同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核算范围和成本变动因素,设定项目基准成本;

  (4)合同应当根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5)合同应当合理约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

  (四)项目执行

  1.签订PPP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社会资本方依法签订合同,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内容;(2)合作模式及相关特许经营权内容;(3)成立PPP项目公司事项;(4)投资、作价及收益;(5)风险责任分担;(6)绩效指标及评价机制;(7)资产完好要求;(8)监督机制;(9)退出及项目移交机制;(10)违约责任;(11)争议解决方式;(12)各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2.组建项目公司。(1)注册地应在三明境内;(2)项目公司可由社会资本独资或政府指定相关机构参股,政府相关机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3)项目公司应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履行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

  3.项目建设。开工报告获批后,项目公司应按时完成项目融资,按照PPP合同约定统筹项目投入和产出,按照技术、进度和质量方面的要求,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工作。

  4.项目运营。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后,项目公司应当自行运营,但是,经政府批准后也可引入或委托专业运营商负责运营,运营商必须具备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业绩,有较强的商业和合同管理能力,且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项目运营期间,未经政府许可,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项目设施及资产,不得将项目的贷款、设施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等用于特许经营项目之外的用途。

  5.违约责任。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

  (五)项目移交

  项目期满或提前终止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按照项目合同中明确的移交方式、移交内容、移交标准和补偿方式与社会资本方确认移交手续,组织性能测试。社会资本方要把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完整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社会资本方必须进行恢复修理、更新重置或提供履约保函。

  三、PPP项目监督管理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范运作、程序合法、公开透明的要求,建立健全PPP项目的监督机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机制,防止在招商对接、建设运营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一)强化全程监管。加强对项目建设标准、运营标准的监督,确保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加强项目成本监测,动态调整收费定价和政府补贴,政府不给予PPP项目过高的补贴承诺,防止非法利益输送。加强项目账户监管,社会资本资金一律进入资金专户或共同监管账户进行专户管理和拨付,保证资金安全。建立健全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二)强化绩效监控。开展项目日常运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重点对项目的关键指标进行评测,如项目公司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每3~5年对PPP项目进行中期绩效评价,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确保PPP项目规范、可持续运作。项目实施完毕后进行整个实施周期绩效评价,对总体目标实现程度、成本效益、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价。

  (三)强化风险管理。凡需新增政府支出责任、财政性资金和资源配置,以及需设定、调整公共产品价格与公共服务标准的PPP项目,要对项目的定价调价机制、责任风险分担、产出质量与效益、绩效目标实现、运营维护成本、融资方案等进行重点评估。需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PPP项目,要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确保PPP项目的选择实施与政府财力和管理能力相匹配,严禁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变相融资,有效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细则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央、省上有关规定精神适时调整,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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