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含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是提高人口素质、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推动力量。新时期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于推动三明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发挥教育的基础、保障和支撑作用,全面推进海西建设和科教兴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放在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位置,按照“重才、育才、聚才、用才”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准确把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为依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以促进城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为目标,统筹规划,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三)明确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壮大,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明显提高,力争全市中小学拥有市级学科带头人500名,省级学科带头人150名,省内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型名师30名,培养500名左右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中“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60%以上。教师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提升,涌现出更多师德高尚,爱岗敬业,开拓创新的优秀教师;教师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普遍提高,形成一支能适应我市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强化师德建设,切实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四)加强师德师风教育。紧紧围绕“忠诚履责、爱生乐教”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为重点,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和校风、教风、学风教育活动,营造师德师风建设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广大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全面提高师德素养,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建立健全师德激励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十佳教师”、“十佳班主任”、“十佳校长”等评先评优活动,树立师德师风典型,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到农村、边远地区为教育事业发展建功立业,对长期在农村任教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奖励。
(五)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坚持依法治教、从严治教,严格按照《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规范教师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教师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要勤恳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要爱护学生,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要潜心钻研业务,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廉洁从教,不得进行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学校批准,在职教师不准参加社会举办的各种以升学为目的的培训班、补习班等兼职兼课活动;要尊重家长,注重家校联系,定期进行家访。
(六)建立健全师德考核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采用“过程考核和终结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学生评价、教师互评、组织考评相结合”等方法,定期对教师教书育人行为进行考评,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工作考核、职务评聘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的重要指标。引导广大教师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实施资格准入,优化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机制
(七)落实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按照进入教师队伍必须首先取得教师资格的要求,严格教师资格考试和审核程序,严把教师“入口关”。
(八)建立新教师补充机制。每年根据教师队伍年龄、学科结构情况,在编制限额和增人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新教师。同时为解决我市农村学校教师结构不合理和年龄总体老化的问题,按照每年农村教师自然减员情况,及时补充急需专业的年轻教师。
(九)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配备标准。在2002年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基础上,将县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提高到城市学校水平,城市、县镇、农村初中学校统一按员生比1︰13.5配备教职工;小学在校生200人以上的学校按员生比1︰19.5配备教职工,在校生31~200人的学校按班师比1︰1.7配备教师,在校生10~30人的至少配备2名教师,在校生10人以下的配备1名教师。专业心理辅导教师、校医编制实行总编制内单列。寄宿生在50人以下的学校原则上应配备1名生管教师,50~99人的配2名,100~300人的配3名,300人以上的酌情配4~5名。配备生管教师所需编制,原则上在县域内中小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内调剂解决。通过转岗培训等方式,将部分中、小学超编的教师转向生管教师岗位,享受同等教师待遇。每个乡镇公办幼儿园根据省编制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发<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闽编〔1990〕35号)规定的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标准要求,全日制幼儿园按照1︰8~1︰9的比例核定公办教师编制。要进一步充实农村骨干教师队伍,解决我市部分地方出现的骨干教师“青黄不接”问题。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努力,基本实现农村教师结构合理,编制数、实有人数和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
(十)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根据本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高素质、专业化的标准要求。对于愿意到我市各县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拥有中学高级以上教师职称并从事高中教学的省级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和特级教师,按分级管理办法,由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人5万元安家费。各县(市、区)可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引进人才。继续做强做优市区高中,力争到2015年市区各所高中学校教师中,省特级教师、教学名师、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以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人才达教师数的20%。
(十一)积极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根据我市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大学毕业后到我市农村任教的优秀毕业生可享受省上制定以下两方面的优惠待遇:一是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对到我市农村学校服务的大学毕业生可实行代偿学费制度。凡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到我市农村中小学任教,服务期五年,按每人每年5000元计算,逐年退还学费,连续退费4年。二是开展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通过推荐免试、免缴学费的方法,从省内高校吸引一批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到我市农村中学任教并在岗完成教育硕士学业。
(十二)建立健全城乡教师交流机制。定期选派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重点安排到农村师资力量薄弱的学校全职支教,同时农村新招聘的教师可先安排到城镇学校跟班学习一年,使新任教师在教育观念、教育理论、课堂教学实践能力和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然后再回到农村学校任教,实行城乡互动。城镇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要与农村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通过“结对子”、“手拉手”等多种形式,落实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参加支教的教师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参照干部下派农村工作的补贴标准,派出单位给予交流教师每人每月150元的生活补助和50元的通讯补助,每月报销两次往返路费(一年按10个月计算)。
四、完善管理体制,扎实推进教师人事制度改革
(十三)完善“以县为主”的教师管理体制。根据《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管理体制。县(市、区)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关系收归县管,以推动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对县(市、区)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实施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工作,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考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十四)规范中小学校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每学年初以学校为单位核定本辖区所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县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核定本辖区所属中小学教职工岗位设置总量及其结构比例,实行市、县两级同等级学校(单位),执行同等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政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人事行政部门提出所属中小学岗位设置的具体意见,学校根据具体意见制订本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职工岗位聘用的核准,岗位聘用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后兑现工资待遇。
(十五)全面推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坚持凡进必考,择优聘用。招聘中小学新任教师需参加全省统一公开招聘笔试。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中小学新招聘教师的用编审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所属中小学新教师招聘计划和面试方案,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招聘结果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市、县两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突出培养培训,全面提高教师队伍专业素质
(十六)加强教师培训能力建设。坚持面向基础教育、研究基础教育、服务基础教育,加强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大力加强市教科所建设,强化其培训、教研的功能以及在全市中小学、中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将市教科所建设成为我市中小学、中职教师市级培训基地和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研究咨询与业务指导中心。进一步发挥三明学院优势师资资源在师资培训中的作用。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将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纳入教育评估范围。开展县级教师进修学校达标评估工作,“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4至5所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推动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规范化建设。构建集信息、培训、教科研和社区服务为一体的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
(十七)实施教师全员培训计划。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和校(园)长全员培训。在“国培”、“省培”的基础上,实施“市培”、“县培”。开展教师岗位大练兵和教育技能提升培训。从2011年至2015年所有中小学教师、校长、班主任在教育教学理念、教学技能,特别是在信息技术与学科有效整合等方面得到提升培养。加强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以促进新任教师巩固专业思想,掌握教学常规,尽快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十八)加强人才实践锻炼和培养。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完善校级骨干教师评选培养制度。在此基础上,启动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培训工程,实施农村中小学学科教师培训计划和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培训计划。选拔三明市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并从中推选福建省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全市以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为重点,形成以三明市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三明市教学名师等为系列、层次递进的骨干教师梯队。市、县两级均应根据实际建立名师工作室,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建立的名师工作室,由所在地财政安排每个名师工作室20000元工作经费。对获得省、市级学科带头人称号和福建省名师称号的教师,开展市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并结题的项目给予教科研经费补助2000元。全市每年推选3~5名优秀校长赴国(境)外培训,以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领导水平。
(十九)实施“导师制结对子培养工程”。组织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与中青年教师结成师徒关系,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人才、国家和部委级劳模、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市优秀人才、市拔尖人才、教学名师、特级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结对培养工作制度,承担市级以上的教科研项目,在全市性教研活动中开设示范课、观摩课等。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考核、科学评价、动态管理机制。
(二十)大力开展校本培训。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围绕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存在的重难点问题,对课程与教学管理、课堂教学改革、评价与考试改革、学生学习质量分析与指导、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等带有全局性的教育教学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将研究成果引入培训课程,使培训课程和内容更加符合中小学需求和教师专业发展需要,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创新培训模式,坚持因地制宜、以校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教师校本培训考核检查制度,切实落实学校在承担校本培训中的责任;充分发挥教师继续教育远程培训网络等远程教育平台的作用,促进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和校本培训的有机结合,提高培训效益。
(二十一)继续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下企业实践的教育培训机制。依托行业企业和高等学校,重点建设一批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落实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要求,将企业实践和参与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社会服务等作为教师职务评聘的重要指标,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形成教师理论研修与企业实践并重、教师资格和企业资格并举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体系,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结构调整、提升专业教学质量为目标,实施专业师资素质提升计划。开展中职学校教师技能竞赛,全面提高中职教师专业能力、实践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允许按核定教师编制总数的15%比例内设置“特聘教师”岗位,由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聘用,聘请行业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技师担任专业课、实习指导教师,特聘教师实行占编不入编,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和人员学历、身份限制,其经费由所在地财政统一核拨。
(二十二)加大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和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体系,积极组织中小学教师参加人事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科目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培训,专业科目培训学时不得低于总学时的70%。把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聘的一项依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按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5~2.5%的标准,核拨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落实教师培训计划。农村中小学校要按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用于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民办学校举办者也要按本校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1.5~2.5%安排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加强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关于继续教育工作的收费规定,禁止乱收费。
六、着力改善待遇,调动全体教师工作积极性
(二十三)落实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健全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财政统发机制,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职工工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实现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认真实施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进一步落实公办学校教师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政策,各县(市、区)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中小学教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财政负担的经费由财政预算内拨足,不得转嫁由学校或教师个人负担。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会同劳动保障、建设、财政等部门对中小学教师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十四)逐步改善农村教师待遇。将农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体系,在农村、艰苦和边远地区建设教师周转房,解决贫困乡村和边远山区教师住房难和支教教师交流无住房的问题。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的,可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级。市、县两级人事行政部门应根据教师队伍的状况,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校中、高级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和农村教师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的比例。
(二十五)建立优秀教师激励奖励制度。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书育人的良好氛围,推进我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大力表彰在教书育人过程中辛勤耕耘、无私奉献、成绩显著的教师。设立“三明市杰出人民教师”荣誉称号,每四年评选一次,并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0元。对获得全国、省、市优秀教师(含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的人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对市直属学校中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补贴,每人每届3年。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补贴标准。
(二十六)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根据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民办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范本,民办学校应与聘用的教职工订立书面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兑现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人事档案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指定具备资质、服务质量好、收费合理的人事代理机构代管,受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要切实做好民办学校教职工档案管理、教龄和工龄计算、职务评审等工作。民办学校应参照同类公办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标准,对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实施聘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在职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十七)完善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和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执行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学校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的职称评聘、评先评优、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教师队伍建设目标任务落实
(二十八)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科教兴市”的基础工程,摆在教育工作的首位,切实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领导、管理和服务,大力营造推进教师队伍建设的良好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编制、人事等部门要在编制和人事政策上给予保障,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九)强化学校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教。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教师队伍发生的问题要界定责任,严肃处理。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承担起教师队伍建设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教师评价机制,健全师德建设监督机制,严格考核管理,坚持师德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建立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
(三十)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督查力度。定期检查各县(市、区)和各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要将农村、城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督查重点,把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两项督导”、“双高普九”和“教育强县”的评估范围,适当提高评估权重和分值,把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列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校长、评估学校的重要指标。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