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明政文〔201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省政府《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总体要求,实现工作目标任务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我市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任务。以道路交通运输、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及渔业船舶、特种设备、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尽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产能;引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五)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照,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必须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六)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带班检查记录。煤矿、非煤矿山井下作业必须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要制定领导下井带班计划,明确每个工作班次下井带班矿山企业领导、随同下井的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下井与升井的时间。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完善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制度建设。企业应健全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生产。进一步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组织实施风险识别、安全检查、隐患整治等安全防范工作;逐级、逐层、逐岗位落实责任制,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实施全员高危行业(领域)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或责任险制度。

  (八)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安全标准化目标。企业应当加强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四个能力”建设。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九)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按照不同的岗位及工艺分别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组织修订。对实施动火、受限空间、爆破、临时用电、高空、水上、吊装、检修、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制度。煤矿、非煤矿山地采企业应进一步规范采掘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和审批。

  (十)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经常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治理进度、结果等情况。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十一)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依法依规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教育,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十二)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分管领导,配备1-2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至少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其他企业,应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等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十三)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必要的安全费用,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并确保专款专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十四)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要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保障培训经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严格考核;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培训情况纳入本人安全信息管理。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强化“一岗双责”规定,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十五)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一岗双责”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

  (十六)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依法严肃查处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建立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按属地原则实行公告。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加强综合监督检查。

  (十八)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企业等级评定滚动机制,继续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高、C级抓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要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确定为C级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并建议取消其综治合格单位;确定为D级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取消所有项目审批及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十九)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建设项目核准(审批)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情况及时通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城乡道路,港口、码头、渡口及其他重点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有效落实“三同时”措施。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进场作业。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证照,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二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举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开通全市“12350”举报投诉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发挥三明日报、三明电视台、三明人民广播电台、三明新闻网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证,情况属实的要深查原因、落实整改。

  四、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加快“科技兴安”步伐

  (二十一)加强安全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组织机构,完善专家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大力培育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技术职业队伍,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二十二)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三)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地采非煤矿山要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规定时限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1年要全部完成。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汽车、校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2年全部完成。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安装自控联锁、自动报警和紧急停车装置,2012年完成。露天矿山全部实行液压锤二次破碎和机械铲装作业,适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非煤矿山实行中深孔爆破、地采矿山全部实行机械通风并完善通风构筑物。库容达三等别级以上的大型尾矿库,以及下游3公里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和10人以上常住人员村庄的四、五等别尾矿库,必须安装在线监控系统,2013年完成。冶金煤气企业应设立煤气救护站,配备专业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严格按规范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测报警装置,为作业人员配备携带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和通讯联络工具,2011年全部完成。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二十四)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快“金安工程”建设步伐,继续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市、县、企业三级监控平台数据共享、分级监控和远程监察。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改造与升级,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提高事故防控能力。

  五、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二十五)加强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应急装备和队伍资源,加强以公安消防、武警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以重点企业为依托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乡镇(街道)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村(居)志愿者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投入,加快建设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分区域储备救援物资。推进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要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加快全市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2012年完成市级及重点县(市、区)应急救援平台建设,2013年实现全市县区应急信息平台互联互动。

  (二十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企业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所造成的损失,企业不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七)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系统,实现与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联网。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控制安全生产源头

  (二十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督促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九)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矿山以及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作用。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和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管理、技术服务托管模式,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咨询、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安全政策引导,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三十一)促进安全技术装备科技研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大力推广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引导重点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三十二)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十三)加大企业安全专项投入。各级政府要扶持煤矿、非煤矿山安全技改建设,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和煤矿瓦斯防治、透水、顶板以及小煤矿整顿关闭等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安全专项资金投入,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因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的搬迁在有关政策上给予扶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十四)用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奖励与补偿机制。制定矿山等高危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与领导年薪及员工绩效工资挂钩制度,加大高危企业相关人员的奖惩力度。实行尾矿库闭库安全保证金制度。

  八、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三十五)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同步制订“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

  (三十六)强制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产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支持有效消除重大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关闭。

  (三十七)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规模小、能耗大、安全保障低的企业,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九、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三十八)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制度落实,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较大以上事故指标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强化安全生产过程考核。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力度,建立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年度逐级述职制度。发挥好安全生产考核激励约束作用,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和干部任用挂钩。

  (三十九)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和发改、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金融证券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十)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较大或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对发生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死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十一)加大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不力的责任追究。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二)强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次死亡1--2人的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报县(市、区)政府批复前应先征求市安办的意见,经县(市、区)政府批复结案后,于10日内向市安办备案。一次死亡3--9人的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报市政府批复前应先征求省安办的意见,经市政府批复结案后,于10日内向省安办备案。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乡(镇、街道办)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追究县(市、区)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按照省、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十三)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实行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较大事故查处落实情况上报省安办挂牌督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办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较大事故由市安办予以公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市、区)安办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提高安全监管能力,服务三明跨越发展

  (四十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将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县、乡两级政府安委会主任要逐步调整由政府行政正职领导担任。要加强对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专业性、连续性,提高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能力。

  (四十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机构编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充实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与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乡镇(街道)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与当地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确保必要的经费、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村居、社区应当确定安全协管员。

  (四十六)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投入,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2012年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车辆、事故抢险指挥车辆和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基本装备的配备以及现场检测设备、现场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办公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四十七)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各类工业集中区、经济开发区要明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管理和指导;安全管理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服务购买等方式,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其代为履行部分工作。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的企业,其安全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并明确双方的相应责任。

  (四十八)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荣誉称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四十九)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多种形式安全宣传活动,依托企业“职工书屋”、“农家书屋”、乡镇文化馆、学校图书馆等,建立“安全书屋(书柜)”。认真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或组织新闻媒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五十)坚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与服务并重。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简化审批程序、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紧紧依靠基层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服务和指导,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服务安全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遵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市、区)安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安委会报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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