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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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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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相关事项
注意事项
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企业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范要求,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进行归集与核算。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设“研发支出”一级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按“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等进行明细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一级科目下设“研发费用”二级科目,对研发费用进行核实和归集。
申报企业至少近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企业自行选择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三年内不能参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单可通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门户网站查询。
中介机构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前,应对照《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方可出具相关专项报告并应提供中介机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原件一份)。中介机构应严格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等要求,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及相关工作规程和制度要求,给予相应处理。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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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文件可通过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等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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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为做好 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提供网络辅导视频,重点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专项报告要求、网络系统使用等内容。相关视频可登录以下网址:http://220.160.53.12:8080/fjvideo/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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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委托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承办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网络系统使用和政策咨询解答及相关材料受理工作。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91-87645521、83778967。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科联系电话:0598-859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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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0591-87881523、0591-87881521;
省财政厅税政处:0591-87097827;
省税务局企税处:0591-87098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