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09-12 10:30 来源:三明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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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14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21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2022年7月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将我市脱贫攻坚期间出台的医保扶贫、第三次精准补助、城市困难家庭等医疗保障政策,在对象范围、救助标准等方面与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二、医疗救助的保障对象是哪些?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分为五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第五类:不符合上述四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前12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达到或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二)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成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

  (三)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的。

  三、医疗救助对象由哪些部门认定?

  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具体由以下几个部门负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革命“五老”人员,并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工作;

  (二)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返贫致贫人员;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认定重点优抚对象;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认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 

  (五)残联负责认定重度残疾人。

  四、救助对象有哪些救助政策?

  (一)实行资助参保政策。2023年原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政策不变,2024年起,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应保尽保,其中: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二)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为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2023年8200元)、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5%的比例给予报销,10万以上的部分按我市大病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三)实行医疗救助保障。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以下规定实施救助,具体包括:

  1.起付标准。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第四类救助对象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起付标准(2023年3300元);第五类救助对象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起付标准(2023年8200)元。

  2.救助比例。统一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救助比例,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二、三、四、五类救助对象分别按90%、70%、70%、60%、50%比例救助。

  3.救助限额。实行年度救助限额设置,原则上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2023年33000元),并实行动态调整。超过年度救助限额后,医疗救助基金不再支付。

  (四)实行倾斜救助。我市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7%时,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依申请实行倾斜救助。

  五、如何更方便快捷获得医疗救助?

  一是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二是畅通救助获得渠道。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无需申请,实行“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增强救助时效性。

  三是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依托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六、政策执行时间?

  《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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