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将部分专业公共卫生单位纳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范畴的若干意见(明医改组〔2017〕9号)

日期:2017-12-15 17:21 来源:三明市卫计委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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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妇幼保健院、台江医院(市第四医院)、皮肤病医院、康复疗养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明委发〔20153号),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逐步实现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经研究,决定将部分专业公共卫生单位纳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范畴,实行年薪制薪酬总量制度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范围

市妇幼保健院、台江医院(市第四医院)、皮肤病医院、康复疗养院等4家专业公共卫生单位参照执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薪酬政策,对象包含医生(技师、临床药师)、护理人员、行政后勤人员及医院编外自聘人员等所有人员。其中,保安、保洁和转运岗位等外聘人员工资不计入核定薪酬总量,从运行经费中列支,计入“医疗业务成本-劳务费”科目。

二、规范薪酬总量管理

(一)相关专业公共卫生单位纳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范畴后,从当年度医疗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追加绩效工资总量构成薪酬总量。其中:市妇幼保健院、皮肤病医院均按50%,市台江医院(市第四医院)、康复疗养院均按75%提取。

(二)各专业公共卫生单位应在核定的薪酬总量范围内发放薪酬,不得突破核定的薪酬总量,薪酬总量有结余的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超过薪酬总量违规分配的,除从下一年度扣回外,追究院长相应责任;不得亏损兑现薪酬总量,出现医疗收支亏损时,不得计提追加部分。

(三)各专业公共卫生单位发放薪酬应重点向一线人员(含公共卫生服务)、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耗材和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四)个人薪酬标准不得高于二级公立医院同职称目标年薪标准(住院医生、主治医生、副主任医生、主任医生封顶年薪分别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护士最高年薪不得超过17.5万元,行政后勤人员不得超过12.5万元)。其中,个人“五险一金”仍按档案工资基数缴纳,并计入薪酬总量。

(五)各专业公共卫生单位应根据本意见要求科学制定业务考评方案、薪酬考核分配方案,报市医改办批准后,由院长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在核定薪酬总量范围内进行自主分配。发放上一年度年薪后,应将全院人员年薪发放结果以正式文件下发各科室、各部门,在单位内部局域网、院务公开栏等公开,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医改办。

三、配套单项奖励制度

学科建设、技术创新、优秀表彰、突出贡献等单项奖励,由医院在结余分配中按规定提取的院长奖励基金中另行提取,不列入薪酬考核计算。

四、其他规定

(一)所有精神科(含民营)从2017101日起,医保基金床日付费标准由原来的120元提高到140元。

(二)行政管理人员同时具有卫生(医生、技师、临床药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先确定按行政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考核,年度终了按其所选择岗位类别兑现考核薪酬。

(三)规范薪酬总量后,各专业公共卫生单位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义发放奖金、福利、过节费等,当年医疗收支结余扣除计提薪酬总量和院长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各按当年医疗收支结余5%计提)后,全额纳入事业发展基金核算,并按基金使用规定开支。

(四)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参照本意见执行。县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及时测算并下达所属妇幼保健院薪酬总量,跟踪了解薪酬考核分配方案,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年度终了及时审核批复薪酬总量(原则上在下一年度的1月底前完成)。

(五)本意见自20171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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