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5-05-19 17:19 来源:三明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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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政〔20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 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科学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确定(2015年按不低于2300元的标准确定比例),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并联合发文执行。扎实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在有条件的地区,尽快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按规定落实与物价上涨的挂钩联动机制,加强对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的保障,减轻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等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二、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作为特困人员供养。科学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建立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属农村五保供养的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属城市“三无”人员的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城市低保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并联合发文执行。  

  三、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民政部门对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救助。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进一步完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功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实际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保障救灾物资的应急供应。受灾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给予农村住房修复对象、重建对象一定的修复或重建资金补助,并为因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导致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四、实施医疗救助制度

  在《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三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1〕74号)规定的第一类救助对象范围基础上进行调整,将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统称为特困人员,并增加孤儿、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将重度残疾人员范围扩大到全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残疾人员。各级财政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保障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适时提高住院和特殊门诊救助比例和封顶线。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对身份不明的患者,由卫生和人口计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

  五、开展教育救助

  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教育救助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给予教育救助,为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小学和初中低保寄宿生每人每年分别给予2000元和2250元补助,对非寄宿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采取减免学费、发放助学金等形式给予补助,保障学生的基本学习和生活需求。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性质幼儿园、小学附设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在园孤儿或残疾幼儿、低保家庭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其他经济困难幼儿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城乡高中低保家庭的学生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中职全日制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在校生的10%评审)享受助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高校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4000元,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500元。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适时提高救助标准。

  六、实施住房救助保障

  大力加强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实行应保尽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城镇家庭住房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办法和准入标准执行。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及租金减免标准按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应当优先面向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孤、老、病、残和计生特殊家庭等群体供应。农村家庭住房救助通过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要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的财税、金融和用地等优惠政策,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有力支持。

  七、落实就业救助扶持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成员列入就业援助对象,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税收优惠、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依托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实行动态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形成“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的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取消其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全面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现行临时救助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并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救助标准。严格按照闽政文〔2015〕80号文件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救助方式开展救助,重点突出“救急难”的托底性作用。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省级财政对各地临时救助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各县(市、区)应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明政文〔2013〕58号)要求筹集资金,梅列、三元、永安、沙县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筹集资金,其余各县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筹集资金,并适时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要求救助管理机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九、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等,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的给予适当补助。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市民政局、教育局、住建局、人社局、卫计委要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或完善相应的专项救助具体实施办法。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提供准确的救助对象认定信息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城乡一体化。各地应根据实际,逐步让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社会救助待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全面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规范服务标准,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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