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残联:
为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动态管理,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程序,严格对象认定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自愿申请原则,切实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初审、审核、审批、公示、发放工作,严格补贴对象的资格认定工作,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资格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根据《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创建工作的通知》规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均包括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关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的表述应理解为残疾等级一级、二级残疾人均属于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除此之外的残疾人需要评估照护程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残疾程度挂钩,不区分家庭收入。发放范围和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各类重度残疾人。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5.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6.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7.对已死亡的享受对象从次月起停发补贴。
8.对户籍迁移的自户籍迁移之日起半年内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办理残疾人证迁出的县级残联通知同级民政部门从迁出次月起停发补贴。
9.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服刑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
二、加强沟通,做好信息共享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和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共享机制,常态化开展信息比对。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贴近村(社区)优势,每月及时获取残疾人补贴对象低保(低保边缘)变化、亡故、孤儿补助、特困供养、户口迁移、服刑等变化情况推送给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要将上月新增残疾人证、补贴对象残疾等级变化、残疾人证过期、冻结、迁移、注销等情况推送给县级民政局。
县级民政局每月要将残疾人补贴对象因死亡、孤儿补助、特困供养等变化情况推送给乡镇(街道)。
三、对照职责,落实核查机制
各县(市、区)要完善和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机制。乡镇(街道)每月要根据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变化、户籍迁移、亡故、服刑、孤儿补助、特困供养、纳入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补贴等情况,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初审。
县级残联要负责对补贴对象残疾等级变化、残疾人证过期、冻结、迁移、注销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协助做好补贴监管工作。
县级民政局要每月对补贴发放对象进行复核,与有关部门做好信息比对,切实加强对补贴对象等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核增、核减、登记造册,并将有关信息通知乡镇(街道)和县级残联。
县级民政局和县级残联要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每个季度至少定期比对一次补贴申请和残疾人证信息,加强对数据的分析研判,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四、加大宣传,强化政策引导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充分考虑残疾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灵活运用多种媒介、采取多样化形式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努力实现政策宣传覆盖所有残疾人。民政部门(低保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告知)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或者登记变更换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由残疾人(或残疾人委托人)签字确认知晓两项补贴政策,并及时协助有需求的残疾人办理补贴申请。残疾人知晓政策但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受理。
附件: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承诺书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7月6日
附件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承诺书
(样本)
一、本次申请审核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和《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等规定办理,在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前,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相关申请审核规定。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遵循自愿申请原则,残疾人及监护人有权提出或放弃补贴资格申请。
三、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申请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或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其他被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残联、乡镇(街道)等任意机关主动告知。1.户籍地变更;2.残疾等级变更、低保或低保边缘政策享受状况变更;3.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5.领取补贴的残疾人死亡;6.其他应当告知的情形。
五、申请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告知变更事项。1. 电话告知: XX县民政局电话: XXXX-XXXXXXXX ,XX残联,XX 街 道 (乡镇) ;2.在线告知: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通过“全程网办”功能告知;3.实地告知:XXX。
六、本政策告知书一式四份,由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残联、乡镇(街道)和申请人分别留存。
承 诺 书
XX民政局:
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退回多领取的补贴资金。
申请人签字: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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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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