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2-09-26 11:06 来源:三明市卫健委家发老龄科
| | | |

各县(市、区)财政局、卫健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闽财社〔2022〕27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明卫〔2019〕81号)文件要求,现就调整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49~59周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40元,属低保家庭的,由每人每月139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30元;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60~69周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640元,属低保家庭的,由每人每月179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930元;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70周岁以上的由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740元,属低保家庭的,由每人每月189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03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60元。

  三、上述调整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市级财政承担5%,县(市、区)财政承担15%,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各地要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审查,防止发生虚报冒领问题,确保计划生育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6日

返回图谱首页
服务图谱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查看详情>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概述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对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夫妇,49—59周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

查看详情>

  • 三明对新生儿有没有什么补贴,或者生活、教育、医疗之类的优惠?


      目前我市正在执行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有以下几项:
      一是落实国家个税规定。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从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费用,按照每个婴幼儿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二是执行生育假与生育保险...

查看详情>

  • 政策咨询|独生子女的失独家庭计生办每个月有补贴,如果名下购入房产,补贴是否被取消?


      根据三明市卫健委、三明市教育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明卫〔2019〕81号)文件规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对象如有存在以下几项情况,按规定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停止享受特别扶助政策:
      1、独生子女死亡或...

查看详情>

  • 关于在春节前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走访慰问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健局:
      2023年春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计生特殊家庭关心关爱工作,帮助计生特殊家庭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经研究决定,在春节前开展走访慰问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健部门高度重视计生特殊家庭慰问...

查看详情>

  •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2023400000087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生育保障体系的建议》(第2023400000087号)由我单位会同市妇女联合会、市医保局共同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清理涉及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和新《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省人大常委会...

查看详情>

  •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卫健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闽财社〔2022〕27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