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按疾病诊治分类精准保障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各总医院(医联体):
为保障参保人员合理就医基本医保待遇,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按疾病诊治分类精准保障的通知》(闽医保〔2023〕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于低等级医疗机构部分暂不具备开展条件的疾病诊治,参保人员按规定转诊至高等级医院就医或转外就医的,实行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按疾病诊治分类精准保障(以下简称“疾病分类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本统筹区高等级医院就医或转省内其他统筹区高等级医院就医,属于本次疾病分类保障诊治范围的,实行疾病分类保障。
二、待遇标准
(一)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疾病分类保障费用,按照统筹区内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待遇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疾病分类保障费用,按DRG收付费结算的,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按项目付费结算的,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三、管理与服务
住院待遇按疾病诊治分类精准保障范围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疾病诊治开展情况统一遴选,统筹兼顾低等级医疗机构暂不具备开展条件或完全具备开展条件的疾病诊治,实行精准分类待遇保障并按批推出、有进有出,动态调整,双向调节,促进引导合理就医流向。首批遴选部分低等级医疗机构暂不具备开展条件的疾病诊治,实行精准分类待遇保障。首批住院分类精准保障疾病诊治范围见附件。
对于住院分类精准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参保人员符合统筹区现行上转或转外就医规定的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市医保中心、各总医院要及时完成系统改造对接,按规定做好转外就医备案、费用结算和基金监管等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试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附件:住院分类精准保障疾病诊治范围(第一批)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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