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无证经营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10-29 17:24 来源:三明市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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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工信局(金融办):

  为深入推进金融放贷“行业清源”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以下简称类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切实防控无证经营类金融机构风险,切实防控无证经营类金融机构风险,请按照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关于已注销经营资格和经营许可证的类金融机构

  (一)对于已注销经营资格和经营许可证的类金融机构,请各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当地市场监管登记部门进行查处,明确上述机构不得在名称中再使用“典当、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等字样,并删除经营范围中的相关内容,及时督促企业做好登记信息变更工作。

  (二)对于上述已注销经营资格和经营许可证的类金融机构,省金融监管局将在户网站、省级报刊上进行公告,各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相关机构信息变更的披露工作。

  二、关于未取得经营资格和经营许可证的类金融机构

  对于未取得经营资格和经营许可证的类金融机构,各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市场监管登记信息逐一发出《福建省类金融企业经营资格(许可证)办理告知书》(详见附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对于逾期拒不办理审批申请手续的机构,各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应主动将相关信息推送市场监管、人行、银保监、公安、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采用多种手段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及时向对广大群众发出风险提示。

  三、其他要求

  (一)请各地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无证类金融机构查处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属地监管职责,于12月25日前将本次查处工作情况及结果反馈我局。

  (二)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应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会商机制,实现无证经营类金融机构查处工作常态化,及时防控类金融风险,并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我局报送辖区内类金融机构新设、变更等市场监管登记信息,以及无证类金融机构名单和查处情况。

  附件:1.福建省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办理告知书

  2.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办理告知书

  3.福建省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告知书

  (联系人:杨鲁楠,联系电话:8288872)            

  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

福建省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办理告知书

×××××××企业:

  为防控金融风险,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第七至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展典当业务的企业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需到当地监管部门办理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相关手续,在依法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营业。未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典当”等字眼,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各项典当业务。

  现依法向你公司发出《福建省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办理告知书》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1个月内到我局(办)办理相关手续。对于逾期拒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我局(办)将依法按照无证经营企业予以查处。

  特此告知。

  ××县工信局(金融办)

  ××××年××月××日

附件2

  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办理告知书

×××××××企业:

  为防控金融风险,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在依法取得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资格后,方可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依法取得公司营业资格后才可正式营业。未取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等字眼,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各项小额贷款业务。

  现依法向你公司发出《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办  理告知书》,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1个月内到我局(办)办理相关手续。对于逾期拒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我局(办)将依法按照无证经营企业予以查处。

  特此告知。

  ××县工信局(金融办)

  ××××年××月××日

附件3

  福建省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告知书

×××××××企业:

  为防控金融风险,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企业在依法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依法取得公司经营资格后才可正式营业。未取得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等字眼,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各项融资担保业务。

  现依法向你公司发出《福建省融资担保公司行业经营许可证办理告知书》,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1个月内到我局(办)办理相关手续。对于逾期拒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我局(办)将依法按照无证经营企业予以查处。

  特此告知。

  ××县工信局(金融办)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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