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三明市金融放贷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的通知

日期:2020-08-29 17:23 来源:三明市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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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通信管理办、人行、银保监分局,市法院、检察院:

  现将《三明市金融放贷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三明市金融放贷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履行职责,合力推动金融放贷行业秩序持续优化。

  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三明市金融放贷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整治金融放贷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开展金融放贷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议事协调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体育局、通信管理办、人行、银保监分局,市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金融监管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市公安局、人行、银保监分局分管领导担任,其他组成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事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市扫黑办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指导协调全市金融放贷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二)研究制定金融放贷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相关工作方案、推进举措等文件;

  (三)协调解决金融放贷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中“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推动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四)加强工作联动,定期交流信息,研判分析形势,督促检查、交流通报全市金融放贷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五)完成市扫黑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推动市县两级联动共同落实好监管职责,深挖金融放贷行业领域涉黑涉恶线索、乱象问题;

  (二)建立健全线索台账和移交机制,对排查发现的涉嫌金融放贷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认真研判分析,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各成员单位对提请予以协助、协调的事项,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共同研究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联席会议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1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召集人确定。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集。

  第八条  联席会议召开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会议通知、议题、提交研究讨论的相关材料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通知需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做好会务准备和会议记录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采用会议纪要的形式发布。会议纪要经召集人审定后签发,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十条  会议纪要一经形成,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密切配合,积极推进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督促议定事项落实,并定期向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金融放贷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指示批示、重要文件会议、重大推进举措以及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等,通过专报、书面报告等形式,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重要信息通报制度。涉及金融放贷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考核情况等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印发通知或召开专门会议等形式,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重点工作督查制度。联席会议可采取专题调研等方式,对相关部门实施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并抄送市扫黑办。督查工作由联席会议统一组织,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实施,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  工作推进报送制度。各成员单位每月10日前向联席会议书面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内容包括金融放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和处置情况,“三书一函”整改落实情况、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和相关工作成效,工作成效尽量用数据说话。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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