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 优化金融放贷行业秩序的通知

日期:2020-07-22 16:09 来源:三明市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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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工信局(金融办)、各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做好金融放贷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金融组织(特指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领域合同纠纷,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局日常监管实际,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经营业务

  各地方金融组织要严格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责关系,制订稳健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经营范围,应切实提升行业风险防范和矛盾调解意识,认真做好业务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不断提高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有效性。严禁地方金融组织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与发改、市场监管部门有效配合,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强化对违法违规企业的信息共享。

  二、规范审批备案手续

  各地方金融组织是完备行业经营资质的第一责任人,要树立合规经营的意识,切实提升企业自身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水平;要自觉加强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照行业监管规定,及时做好设立、变更、注销等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审批、备案手续。实施联合惩戒,建立行业失信名单,将从事金融放贷行业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列入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开。各地方金融组织应秉持服务使命,坚持市场化导向、坚守差异化定位,回归服务小微、“三农”等普惠金融本源。

  三、开展排查,摸清底数

  市金融监管局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排查。重点排查是否与黑恶势力勾结,为其提供资金、信息和获客服务的行为;是否存在套取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的行为;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行为。从上述行为中挖掘金融放贷领域涉黑涉恶问题及监管漏洞,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无证经营的类金融机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四、规范借贷、担保行为

  (一)严禁实施“套路贷”等违法活动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持续在地方金融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配合司法部门严厉整治打击“套路贷”等违法活动。严禁地方金融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借贷、担保之名,诱使、迫使群众或在校学生签订“借贷”“抵押”“担保”“保险”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正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二)规范息费收取行为地方金融组织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营行为不得触碰司法和监管红线。各企业应规范经营业务息费收取行为,做到“五不得”:不得巧立息费名目收费,以贷款利息、担保费、保险费、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等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费用不得超过法定利率标准;不得以“砍头息”等形式使得借款人实际可用资金少于约定借款金额;不得变换概念以“创新”之名行高利贷之实;不得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要求;不得拒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担保、保险)合同。各地方金融组织应在与借款人签定的合同、协议的显著位置,以通俗易懂的形式(收取的息费项目超过2项应以表格形式列示)对借款本金及息费收取情况进行提示,并通过字体放大、加粗等醒目方式,向借款人明示双方权利义务、借款金额、利率(保费费率、保险费率)、费用名称(需逐一列示)、期限、计算方式、提前还款的处理、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要素。依托互联网、小程序、公众号等电子化渠道签约的,还应通过飘窗、弹框等信息提示方式,对借款风险进行提示,并在电子借款合同的显著位置,以加大、加粗字体、适当延长阅读时间等强制性方式将借款合同、协议的重要条款提供借款人阅读确认。

  五、规范贷款催收行为

  (一)严禁地方金融组织采取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违法犯罪手段;严禁采取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违法犯罪手段;严禁采取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违法犯罪手段;严禁采取肢体冲突、拘禁、强制处置借款人财产等暴力催收以及频繁短信电话骚扰、言语恐吓侮辱、传播负面信息、骚扰相关联系人等“软暴力”催收手段进行非法催收。

  (二)严禁地方金融组织委托具有黑社会性质或不具备催收资质的组织开展逾期债务催收。地方金融组织如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催收的,应严格审核其催收资质、把控催收方式、跟踪催收动态、规范催收行为。对于违反监管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催收行为,我局将依群众举报,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力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清理整顿;对于采用非法暴力手段催收的,或者可能存在性质恶劣、涉黑涉恶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依规移送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回归普惠金融服务定位

  地方金融组织的蓬勃发展,为我市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小微、“三农”企业和普通群众等普惠金融领域金融服务的可得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地方金融组织应秉持服务使命,坚持市场化导向、坚守差异化定位,回归服务本源,在谋求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助力小微、“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主体不断壮大,为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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