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5-11 20:01 来源:三明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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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扶贫办: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脱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闽民保〔2016〕279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低保制度惠民实效六项措施》(闽民保〔2017〕2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闽民保〔2018〕210号)文件等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完善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双向筛查和信息比对机制

落实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效双向衔接,确保实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各地农业(扶贫)、民政部门应按月开展相关信息比对:

县级民政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把上月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增减名单报送同级扶贫(农业)部门。扶贫部门应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识别认定标准、程序等,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统筹使用并给予享受相关扶贫开发政策。

级扶贫(农业)部门于每月10日前把上月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增减名单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根据农村低保对象的识别认定标准、程序,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

二、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对象延保渐退机制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等9 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8〕210号),支持贫困人口稳定脱贫,防止返贫,对在定期复核时,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达退保条件,但仍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自认定次月起给予延续保障一段时间

(一) 定期复核机制

在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13〕550号)规定,对城乡低保家庭进行定期复核。定期复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低保对象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复核结果可直接认定对象是否适用延保渐退政策,在核对报告有效期内无需再次发起信息核对。

适用情形和延保期限

1.脱贫攻坚期内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自认定次月起给予延续保障12个月

2.积极就业、自主创业的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后,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自认定次月起给予延续保障612个月

3.因病、因残、因学等支出型贫困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支时,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从家庭收入中扣除后,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自认定次月起给予延续保障612个月

在延续保障期内,保持其低保对象身份不变,但需在其家庭的定期复核记录中,说明其家庭适用延保渐退的原因和期限。已过世的低保对象不适用延保渐退政策,应按时退出低保,各地要切实建立低保信息系统数据和殡葬台账数据按月比对机制。

跟踪机制

各地应相应建立延保渐退跟踪机制,即:在续保期满前一个月内,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复核评估,对家庭经济状况已超过当地低保条件的,渐退期满即停止发放保障金;对因低保标准提高、再度返贫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自动转为正常保障,但需在低保档案中做好相关复核记录。

三、开展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8〕210号)文件要求,落实“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权责对等、权限下移、规范操作、公平公正”工作原则,在前期调研、沟通与协商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至少选择2个乡镇(街道)全面开展低保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列入试点的乡镇(街道)认真按照相关工作规范、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四、支持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鼓励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在核算低保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城乡低保对象就业公益性岗位和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2020年前为助力精准脱贫工作,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精准脱贫,其就业收入可按其就业收入的30%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同时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小额贴息贷款的入股分红及利息性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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