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服务指南

日期:2023-08-30 17:28 来源: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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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

事项类别: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并且取得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按照消防部门告知的承诺条件,由申请人向社会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消防部门对符合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公告。

受理机构:三明市消防救援支队

审批机构:三明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条件:1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的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消防安全告知承诺3场所建筑面积小于500㎡(含本数)且工程投资金额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含本数)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无需进行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登记。4公众聚集场范围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

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对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逐项自查,确认依法具备投入消防安全使用条件并且取得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或者场所所在地的消防政务服务窗口等方式进行登记,并对以下材料进行登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平台自动生成)

⒉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扫描上传,一份)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原件扫描上传,一份)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原件扫描上传,一份)

5、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原件扫描上传,一份)

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可以由消防部门通过部门间政务信息共享进行核实。

公众聚集场所因变更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应当重新作出承诺,登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相关内容。

备注: 公众聚集场所经双随机抽查发现,存在承诺失实或不如实履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的,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由消防部门将其列为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纳入福建省信用监管体系和联合惩戒管理范畴,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存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依法予以查处;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法定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即办件

发放证照情况

备注:对符合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纳入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范围,消防部门自场所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双随机抽查。抽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消防部门将抽查结果在消防公众服务网公告。

收费标准:无收费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填表示例

投诉电话:12345

咨询电话7500068(窗口)7500069(审批办)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北路11号(碧湖)三楼347350352353政务服务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窗

乘车路线:1518路、53 66公交直达;乘坐1路、2路、23路、27路、29路、D51路、52路、57路、D57路公交直接到达体育场馆南(万达广场西)站然后乘坐免费接驳专线60路。

状态查询可进入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中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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