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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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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根据公安部令第120号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提问) (一)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是否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 (三)是否按照规定标准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或微型消防站,并定期组织训练演练; (四)是否公布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以及自主开展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和自主整改隐患,并作出消防安全承诺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情况(查阅消防设施器材维修保养、检测记录)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不具备消防设施维保和检测能力的是否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保养和检测;对维修保养、检测时发现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是否落实整改工作。 三、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情况(实地抽查) 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高层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还要抽查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 
            
             市、县(区) 消防救援机构  |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  | 
            
             查阅资料 现场提问 实地抽查  | 
            
             
 
 
 检查对象抽查比例应根据执法检查人员数量和执法对象名录库中社会单位的数量情况,参照下列公式设定,且必须满足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抽查比例100%要求。 
 
 A为检查人员数量;B为工作日天数;C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检查对象总数。 通过公式计算出的抽查比例X若大于50%,抽查比例直接设定为50%。  | 
            
             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为1年内不超过2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间隔至少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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