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泰宁县LNG气化站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泰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请求核准泰宁县LNG气化站项目的请示》(泰中燃〔2016〕7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泰宁县LNG气化站工程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大气质量,改善能源结构和投资环境,促进泰宁经济稳步快速发展,同意建设泰宁县LNG气化站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泰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泰宁县杉城镇波坑垄。
三、项目建设规模:
项目占地面积6667平方米,建设LNG气化站1座,供气规模3000Nm³/h、储存规模2×100m³LNG储罐;建设生产区和辅助生产区,配套建设排水系统、消防系统、供配电系统、通信系统、自控仪表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等辅助生产系统。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1637.01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603.94万元;流动资金31.65万元。本工程投资资金来源于企业自有资金,项目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登记表》1份,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七、本核准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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