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医保〔2020〕47号
 各县(市)医保局派出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商业保险公司:

    为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19〕118号)精神,进一步拓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使用功能,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闽医保〔2020〕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7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

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19〕118号)精神,进一步拓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家庭共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共济账户遵循自愿原则设立,用于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以下简称家庭成员)之间健康综合保障。其中,家庭成员应属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  从个人账户的实际结余资金中划出部分资金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以下简称家庭共济账户),用于家庭成员之间健康综合保障。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为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超过2000元的部分,经参保职工本人授权后从账户划出。

第四条  市医保局负责家庭共济账户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医保中心具体负责家庭共济账户的管理和业务经办。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可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在网上公共服务平台或医保经办窗口申请设立(变更、取消)家庭共济账户,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证件信息,填报《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申请表》(见附件),建立共济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只能设立一个家庭共济账户。

第六条  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包括:

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非疾病治疗类除外)、接种预防性免疫二类疫苗的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消毒用品(卫消字)费用;

3.在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健康体检费用;

4.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

5.其他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

第七条  个人账户先于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使用。家庭共济账户涉及多个个人账户的,应指定家庭共济账户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先后顺序。

第八条  家庭共济账户的结转、计息、继承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参保职工跨统筹区调离工作岗位等原因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其家庭共济账户实际结余金额归并到个人账户。

第九条  如发现参保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违规使用家庭共济账户的,追回医保基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发现医药机构、商业保险公司等有关医保定点机构利用家庭共济账户进行违规行为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参保人员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方责任负担、公共卫生支出以及在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三明市医保家庭共济账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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