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9-12-29 17:10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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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医保〔202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三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三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三明市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三明市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就加强全市妇幼卫生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妇幼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妇女儿童约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二。妇幼卫生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健康状况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也是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我市妇幼卫生工作在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主要指标持续下降。但妇幼卫生投入不足,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工作队伍不够稳定,妇幼卫生服务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还不相适应,特别是随着疾病谱变化,一些妇女常见病的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做好妇幼卫生工作,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直接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全市人口素质与人均期望寿命的提高,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妇幼卫生工作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扎实推进妇幼卫生工作,促进妇女儿童身心健康。

  二、要明确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目标任务

  要以实现妇女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完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核心,以解决妇女儿童健康突出问题为重点,以改革创新运行机制为动力,以建立健全投入补偿机制为保障,整体推进妇幼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到2012年,全面改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建立长效的妇幼卫生补助机制,妇幼卫生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重点疾病得到有效防治,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保持在24.0/10万和10.0‰以内,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妇幼卫生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到2015年,全市基本建成机构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健全、队伍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行业管理规范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妇幼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职能得到全面发挥,广大妇女儿童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口素质整体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妇幼卫生主要健康指标达全省前列。

  三、要扎实推进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或明确主管妇幼卫生工作的股室,配足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妇幼卫生工作;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设立妇幼保健服务科室,开展妇幼保健服务工作。

  (二)强化妇幼卫生机构职能。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依法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生殖健康服务,进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的医疗服务;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等职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妇幼卫生业务指导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妇幼保健机构要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突出群体保健的服务功能,不得向综合医院模式发展。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承担行政区内(含流动人口)妇女儿童的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妇幼卫生信息和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并指导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相应的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相关妇幼卫生服务,承担妇幼卫生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三)加快妇幼卫生机构建设。根据2006年国家卫生部、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各级政府要通过重新规划、整合资源、分步实施,于2012年底前全面完善妇幼卫生机构的硬件建设,其中,永安、沙县、将乐、泰宁、大田2010年底前完成,宁化、尤溪、清流、明溪、建宁和市妇幼保健院2011年底前完成,梅列、三元2012年底前完成,使其具备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服务能力。要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稳定,不得以租赁、买卖、合并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的所有权性质。

  (四)加强妇幼卫生队伍建设。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编制标准,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重新核定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所需妇幼卫技人员由人事、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共同确定。妇幼卫技人员的补充标准参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明政文〔2009〕122号)有关规定执行,但对妇幼卫技人员严重不足的部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可适当放宽人员准入条件补充紧缺岗位。

  不断提升妇幼保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鼓励妇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术活动或继续教育,实施妇产科和儿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坚持妇幼保健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重点加强基层妇幼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逐步提高基层妇幼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水平。县级妇幼人员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以上的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每五年一次到市级或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脱产进修半年;乡镇和城市社区妇幼人员每三年要到县级或地市级医疗保健单位脱产进修三个月;在每年的乡村医生集中培训中,最少要安排5个课时作为妇幼卫生知识的授课内容。

  (五)完善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各级妇幼卫生信息网络,实现乡镇、社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作用,为科学评价妇幼卫生事业、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建立妇女儿童健康信息库,强化信息监测和质量控制,做好对妇幼卫生信息的分析、研究和管理。

  (六)深化妇幼保健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妇幼保健机构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竞争上岗,形成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不断完善分配制度,建立多劳多得,按劳取酬,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妇幼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四、要着力解决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问题

  (一)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严格按照《三明市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要求,为孕产妇提供孕前、孕期、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指导服务;按照《三明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加强高危妊娠的筛查、监护和管理。逐步健全妇幼卫生的专项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救助力度,实现救助与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控制住院分娩费用,最大程度减轻孕产妇住院分娩负担。

  健全产儿科急救网络。市、县、乡三级要建立功能完善、系统规范的产儿科急救网络,承担产儿科急危重症救治、转诊和指挥协调任务。完善高危孕产妇系统管理分级预警制度,规范产儿科急救流程,确保急救绿色通道运行畅通。 

  提高产科技术质量。严格产科执业机构技术准入标准和人员资质条件,加强系统管理,强化急救意识,保障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二)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的发生。落实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产前筛查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三级干预措施,重点加强一级预防,积极开展二、三级预防,有效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的发生。加大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保健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快产前筛查和诊断服务网络建设,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稳步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阳性病例的追踪、随访与治疗工作,到2012年,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95%以上,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三)做好影响妇女儿童健康重点疾病的防治。建立有效的健康促进机制,积极开展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宫颈癌、乳腺病等常见妇女病的普查普治和儿童常见病、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提高防治水平。针对妇女儿童不同时期生理特点,开展系统保健服务,要重视做好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卫生常规工作,强化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推广妇幼卫生适宜技术,提高服务能力。 

  五、要不断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一)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服务监管。加大母婴保健监督执法力度,提高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服务的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明确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在妇幼卫生中的业务管理、业务指导、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定职责。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准入,加强日常监管。机构准入要进行现场专业评估,人员准入要组织专业考试考核。妇幼保健机构要切实履行妇幼卫生专业评估、考试考核职责。严厉打击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要切实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等法律证件的管理,禁止非法买卖、制假、售假行为。

  (二)规范妇幼卫生服务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为妇女儿童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理顺妇幼卫生工作机制,实行县、乡、村妇幼卫生一体化管理,强化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机构的合作与相互支持,推进以预防为主的群防群治工作。要将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妇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下移,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向居民(含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提高妇幼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率和管理率,推动妇幼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妇幼卫生服务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妇幼卫生服务和相关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及制度,规范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加强妇幼卫生服务质量督查。落实产科质量定期评审制度,开展妇幼保健机构质量评审和等级达标工作。 

  (四)建立妇幼卫生服务综合评估考核机制。建立卫生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妇幼卫生监管评价、专业评价、社会评价等机制,对妇幼卫生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将妇幼卫生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妇幼卫生主要健康指标等纳入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财政核拨补助、机构校验和等级评审的重要依据。 

  六、要认真落实妇幼卫生工作的各项保障

  (一)落实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将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合理配置并不断优化妇幼卫生资源。要强化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用地保障。

  (二)加大对妇幼卫生工作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妇幼保健机构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按有关标准将其人员、业务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经费作为县、乡、村妇幼卫生建设项目经费,以项目带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发挥医疗保障救助制度的作用。各县(市、区)要充分整合医疗保障资源,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在防治妇女儿童疾病中的重要作用。

  (四)完善妇幼卫生工作机制。妇幼卫生关系千家万户,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公益性质,发挥主导作用,把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公共卫生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体系,通过加大投入、政策导向、资源调控和整合等措施,促进妇幼卫生服务公平、可及。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共同促进”的妇女儿童健康与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妇幼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卫生部门主管区域内的妇幼卫生工作,研究制定妇幼卫生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广妇幼卫生适宜技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妇幼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发改部门负责将妇幼卫生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向国家、省上争取妇幼卫生建设项目和政策支持,跟踪、指导、督促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预算,确保妇幼卫生事业经费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管;编办和人事部门要根据上级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核定人员编制,支持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妇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并落实引进人才措施,制定鼓励妇幼卫生专业人员到基层工作的相关政策;民政部门要积极有效配合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及健康教育,宣传并动员新婚男女自觉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确保办理结婚登记的对象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健服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女孩及生育女孩母亲的良好生存环境。做好计划生育咨询、技术服务及孕情检查等服务,定期向卫生部门通报孕情监测信息,报送妇幼卫生的相关数据;教育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儿童卫生保健和青少年健康教育工作;公安部门切实做好流动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工作;广电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本系统新闻单位,广泛深入宣传妇幼保健的政策和健康教育知识,增强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有病及时就医的观念,积极营造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妇联组织要开展女性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妇女提高健康保护意识,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确定的妇女儿童健康目标;工会组织负责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督促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落实国家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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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明医保〔2022〕36号
      各医保派出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参保单位,各总医院及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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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1月起三明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一是统一参保登记。由参保单位统一办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的费率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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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风险预警工作机制


      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将生育保险基金风险预警确定为三个级别:一是三级风险预警(一般预警)。生育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可支付月数为6个月时,生育保险基金处于三级风险预警状态;二是二级风险预警(中等预警)。生育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可支付月数为3个月时,生育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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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加免费优检需要什么手续?


      答:凭结婚证、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就可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市、区)级计生服务站接受免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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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应在孕前参加免费优生健康检查?


      计划怀孕的夫妇在孕前参加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可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孕育质量,实现生育健康孩子的愿望。计划怀孕的夫妇可在村(居)委会领取《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通知单》后,凭身份证到县(市、区)计生服务站参加免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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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服务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明政〔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三明市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服务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开展流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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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简称“优检”)


      答:是由政府出资,向符合生育政策的计划怀孕夫妇,免费提供一系列与优生相关的健康检查服务。其内容共计19项: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白带常规检查、淋球菌检测、沙眼衣原体检测)、血液常规检查、尿液常规检、血型、血糖测定、肝功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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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过了婚检为什么还要做优检呢?


      答:要想生出一个健康的宝宝,婚检和孕检都不能忽视,更不能以为婚前检查过关就不做孕前检查。那么婚检为什么不能代替优检呢?
      一是目标不同。婚检着重筛查影响男女双方结婚的不利因素。优检是在婚检基础之上进一步筛查不利于优生优育的因素,最大程度降低生育缺陷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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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检的好处是什么?


      答:好处之一:有助于生育健康的后代。
      夫妻任一方是遗传病携带者,虽然本人不发病,但是所生的宝宝就有发病的可能。通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可以有效检测,医生可以根据这种遗传病的遗传规律和方式,评估所生宝宝的发病率有多大,对男女双方进行指导,告诉本人正确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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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明医保〔202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三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三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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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下达2007年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和全市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工作任务的通知


      明政文〔2007〕107号
      关于下达2007年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和全市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7年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和2007年全市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工作,现下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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