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闽教规〔2023〕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农村发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各高校、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
为健全完善学生资助制度,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修订《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2月6日
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教育厅全面指导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人社厅全面指导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
各市、县(区)教育、人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审核并汇总上报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行政区划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认定、公示、建档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一)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上述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本人是上述人员,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有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七)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指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介于困难和不困难之间,处于困难边缘。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三条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汇聚、共享、比对,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学校评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学校调查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一)至(四)类的学生,主要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校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五)至(六)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七)至(八)类学生,由所在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采用信息系统进行线上量化认定的学校,组织学生登录信息系统提交认定申请,并通过系统导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普通高中、中职)》(见附件1)(其中:高校由学生本人直接登录系统提交认定申请,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由学生本人自愿登录信息系统提交认定申请)。技工院校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技工院校)》(见附件2),并向学校提出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无需主动申请,采用信息比对认定。学前教育阶段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填写《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及家访表(学前)》(见附件3),并向幼儿园提出申请。
(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的认定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信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资助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应发文确认认定结果,并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使用信息系统认定的学校,可定期导出系统数据并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要按照职责确保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泄露。
第十七条
各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资助或调整资助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及时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等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高中、中职)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技工院校)
3.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家访记录表(学前)

-
实事助学基金会领导到宁化县调研考察
5月29日,实事助学基金会秘书长罗海艳、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李月华、原秘书长沈祥荣到宁化县调研考察。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综合科副科长雷雅婷,三明市教育局副局长詹焕生,宁化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凌鸿,副局长林安等陪同调研或参加座谈会。
在客家学校,调...
-
助学成才,宁化五中36名学子获“侨见·汉清奖学金”
9月1日上午,宁化五中(宁化一中初中部)举行2023年度“侨见·汉清奖学金”发放仪式。致公党福建省委会专职副主委吴棉国、致公党福建省直第一支部主委巫望群、三明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林远程,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李恭清等出席会议。
巫望群代表“侨见·汉清奖学金...
-
宁化:向阳花开竞灿烂
7月1日至6日,2023年宁化县青少年暑期安全自护“向阳花开”帮扶行动小学生主题公益夏令营在方田中心学校拉开帷幕,来自全县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兴证·爱孤奖教”帮扶计划的34名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夏令营。
本次活动以“安全自护—向阳花开竞灿烂”为主题,通过...
-
福建省教育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闽教规〔2023〕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农村发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各...
-
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如何申请?
答:申请流程:无需申请,由学校依据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比对,确定学生名单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主动资助。
-
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什么资助政策?
答: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乡公、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原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等四类学生。对以上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
-
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明教财〔2020〕23号
市直属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0〕5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
-
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补助对象是什么?补助标准多少?
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补助对象及标准是:(1)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补助对象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为在校生的10%),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2)实施免费教育制度。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中职学校全日制学籍...
-
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的补助对象是什么?补助标准是多少?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补助对象及标准为:1.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按每生每年3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予以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17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予以资助。2.从2...
-
福建省义务教育资助政策的补助对象是什么?补助标准多少?
福建省义务教育资助政策的补助对象及标准是:(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乡公、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中的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生按...
-
三明市教育局关于市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7208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明教办函〔2017〕38号
陈振发委员:
您提出“关于加大资助贫困学生力度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切实减轻贫困家庭经济负担,是体现我国教育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
-
三明市教育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2007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明教办函〔2022〕31号
答复类别:A类
市委政法委:
《关于我市进一步提升国家司法救助力度的建议》(第222007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市已建立起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体系,学生资助项目达到29项,从制度层面保证了“不让一个...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
明政〔2017〕9号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推进三明扶贫事业全面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围绕“再上新台阶、建设新三明”,以实现共同富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城市困难家庭为...
-
《“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发布,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资助
近日,教育部、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指出“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切实保障残疾儿童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做到有教无类,促...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明政〔20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福建省人民政...
-
三明市学生资助政策一览表
助学项目
资助对象
资助标准
1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公办幼儿园或取得办园许可的民办幼儿园
(一)特别困难六类: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2.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3.孤儿;4.残疾学生;5.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