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绿而行抚平“大地伤痕”——三明两级法院探索生态修复监督新路径

日期:2026-04-15 08:35 来源: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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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和景明,万物竞生。在泰宁县下渠镇红地村一处曾遭滥伐的山场里,去年新栽的杉木、木荷已长到腰际,嫩绿的枝叶随风舒展。这片昔日因滥伐留下“伤痕”的山场,正重焕生机。

  “这些树苗的状态都很好,目前成活率超过90%,符合修复方案要求。”生态修复监督人吴衍辉蹲下身,仔细检查树苗长势,对泰宁县人民法院生态庭庭长马欢欢说,“我每个月都会进山看一次,一旦发现有枯死的树苗或病虫害,就第一时间通知老陈来补种防治。”

  吴衍辉口中的老陈,正是这起滥伐林木案的被告人。2024年7月,老陈承包了这片山场,在利益的驱使下,授意工人超范围、超树种采伐了阔叶树和杉木共411棵,立木蓄积近37立方米。去年2月,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老陈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案子到了法院,恰逢闽北山区植树黄金期。如果按照常规程序进行,等判决生效后再修复,势必将错过最佳补种时机,导致树苗成活率大打折扣。

  “能不能把民事先予执行制度用在生态司法保护上?”经过评议,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要求老陈在判决前按照修复方案完成补植复绿,并连续抚育3年,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2472.4元。

  根据方案要求,老陈不仅赶在3月底前完成了补种,还多种了1500多株。然而,新的问题又来了——老陈的缓刑考验期只有1年,而抚育管护需要3年,考验期结束后,他还会上山管护吗?

  “我们在以往案件中发现,确实有些被告人把树苗种下后就不再管了,生态修复的实际效果难以达到预期。”马欢欢说。

  在实地走访中,马欢欢发现当地群众离得近、情况熟,若是能让他们参与进来,既解了管护之忧,也能让生态保护的理念扎根群众心间。

  去年3月,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泰宁县人民法院建立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制定《关于生态修复监督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系列文件,聘请案发地村干部、护林员吴衍辉担任该案的生态修复监督人,聘期3年。

  “当好生态修复监督人,就是保护自己家乡的青山绿水!”接到聘书的吴衍辉拍着胸脯承诺,一定会按要求全程跟踪修复进展,确保生态修复责任落到实处。

  一纸聘书,不仅架起生态司法保护与群众之间的桥梁,也如同一颗投入湖面的石子,激起司法创新的层层涟漪。

  建宁县人民法院推出“听证会+监督团”模式,尤溪县人民法院构建“养护令+生态技术调查官+生态修复监督人”模式,明溪县人民法院探索“护鸟监督人”模式……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在三明司法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

  全市两级法院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灵活选聘监督主体、创新监督模式,让生态修复不再是司法机关的“独角戏”,而是公众参与的“大合唱”。

  红地村的变化,是最生动的注脚。“这个案件就在我们镇上的巡回法庭现场宣判,村民们可都亲眼看着呢!保护生态的理念都刻在心里了!”红地村党支部书记廖万祥表示,家乡的山林,现在不仅有“监督人”看护,更有全村人的共同守护。

  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福建法院探索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解决修复标准不一、监督不力等问题。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法典的第一编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监督。

  这份源于闽西北山区的司法创新,已成为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重要探索。

  “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将基层组织、社会公众等第三方力量引入生态修复过程,破解了生态修复执行阶段监督不力的难点,具有极强的示范性和可复制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王江凌说。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黄辉表示,三明两级法院探索建立的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让公众从“被动接受”转为“主动参与”,形成了“惩罚—修复—监督”的生态修复闭环,为《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公众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有效落实,提供了实践样本。

  三明森林覆盖率达77.12%,是闽江发源地、八闽大地的“绿色心肺”。从全国首份“护河令”“护鸟令”“生态修复失信惩戒令”,再到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的创新与推广,三明两级法院始终以司法担当守护绿水青山。

  如今,在三明的林海深处,补植的树苗茁壮成长,监督人的脚步丈量着每一寸需要修复的土地。生态保护的理念正通过一次次司法实践,转化为公众参与的自觉行动,在闽西北的青山绿水间,绘就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画卷。(金 鹏 曾锦锋 通讯员 吴有强 汤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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