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2021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5号国务院令,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相关主体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更加具体的法律措施,有力推动医疗保障领域依法行政并提升医疗保障治理水平,有效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如果您发现了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请向医保部门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0598-8223123
三明市永安医疗保障局: 0598-3608118
三明市沙县医疗保障局: 0598-5865921
三明市将乐医疗保障局: 0598-2323795
三明市泰宁医疗保障局: 0598-7839375
三明市建宁医疗保障局: 0598-3985768
三明市明溪医疗保障局: 0598-2883508
三明市尤溪医疗保障局: 0598-6307617
三明市清流医疗保障局: 0598-5369196
三明市大田医疗保障局: 0598-7236079
三明市宁化医疗保障局: 0598-6838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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