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办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纯商业性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日期:2024-06-28 15:41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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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住金〔2024〕33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轻纯商业性住房贷款职工还贷压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办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纯商业性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贷逐月冲还贷”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一)本人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

  (二)本人或配偶在我市有未结清的纯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在省内异地有未结清的纯商业性住房贷款且该住房为夫妻二人合计持有100%产权。贷款归属银行暂限于省内(除厦门外)建设银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到其他商业银行;

  (三)纯商业性住房贷款已还满1个月(含)以上;

  (四)借款人同意授权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该笔纯商业性住房贷款信息。

  二、提取金额

  “商贷逐月冲还贷”实行报账制,每月提取金额为借款人该笔纯商业性住房贷款上月实际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含提前还款部分、罚息及罚息复利);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元,如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提取金额相应减少。

  三、办理流程及材料

  “商贷逐月冲还贷”业务采取线下申请,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到我市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窗口办理签约手续:

  (一)身份证原件;

  (二)纯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账号;

  (三)银行一类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四)不动产权登记证或备案信息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个人住房贷款信息查询授权书(借款人柜面签署);

  (六)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配偶申请或偿还异地商贷且已婚的提供)。

  四、注意事项

  (一)纯商业性住房贷款金额中包含车位(车库)等非住房用途贷款的,不可办理“商贷逐月冲还贷”业务,申请人可按规定办理按年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二)“商贷逐月冲还贷”业务当月申请,次月生效。借款人应确认约定的还款银行卡资金是否充足,确保每月足额还款,避免因还款银行卡余额不足产生贷款逾期,造成提取失败、个人信用不良。

  (三)办理“商贷逐月冲还贷”业务期间,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四)“商贷逐月冲还贷”业务的撤冲、变更、复冲以及其他规定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逐月冲还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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