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1-04-29 09:25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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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住金〔202110 

 

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管理工作,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风险,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月、按时、连续、足额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为无真实劳务关系的职工及挂靠人员代开、虚开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本市户籍的自由职业者可按照《三明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明住房〔2019〕4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严格审查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应按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相关规定,提交真实的提取申请材料。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要加强对职工购房等提取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核,对同一人多次(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五年内三次及以上)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提取申请要从严审核,联查婚姻、房产等信息,必要时商请有关部门协查。

  三、严格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长期缴存的互助性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在受理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时,要严格审核贷款申请人的缴存及在职情况,应核查相关申请人社保(医保、工资流水)等与真实劳务关系有关的材料。对劳务关系不一致或者虚构劳务关系的贷款申请人,不得批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严厉惩处住房公积金违规失信行为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诚信承诺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5〕12号)及《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明住房〔2019〕1号)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一年内多次(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及多人频繁(五年内三次及以上)买卖同一套住房提取、提交虚假材料骗提骗贷、贷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等违规情形予以失信惩戒,分情形给予一定期限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书面报告所在单位、上调贷款利率、终止贴息、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等惩戒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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