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收入、贷款次数及连续缴存期限认定的通知

日期:2020-11-09 09:11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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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住金〔2020〕29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业务承办银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8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收入、贷款次数、连续缴存期限认定等事项规范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收入认定

  (一)职工家庭(含配偶、其他房产共有权人及其配偶,下同)申请贷款,个人收入按其近一年月平均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不需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二)职工家庭中没有缴存及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相关人员,其个人收入按我省公布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三)对个人收入认定有异议的,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个人储蓄账户资金流水单(显示为工资、津补贴等)或相关纳税证明印证后予以认定。

  (四)房产租赁收入,应提供产权人为申请贷款职工家庭的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及租赁合同、近6个月纳税证明或银行账户收款明细后予以认定。

  (五)职工家庭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与征信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占职工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50%以内。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

  (一)职工2003年1月1日以后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含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查询体现的公积金及公转商贴息贷款)计入贷款次数。

  (二)职工申请贷款严格执行我市“连续缴存期限、贷款间隔期、可贷额度计算口径”等贷款政策。

  三、规范连续缴存期限认定

  职工异地调入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月份未中断,并在我市正常缴存满6个月,其在原单位连续缴存月份可合并计算。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以管理部受理日期为准。原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收入、贷款次数、连续缴存期限认定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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