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通知
明住金〔2014〕68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金管函〔2014〕14号)精神,为保障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缴存职工,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的物业服务费。
二、缴存职工家庭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12个月物业服务费。
三、提取申请人应提交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保障性住房租赁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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