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台湾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8-08-01 10:53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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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住金〔2018〕26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综〔2018〕4号)精神,现将台湾同胞在我市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离职时在我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各县(市、区)管理部要贯彻落实好台湾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保证台湾同胞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享有我市缴存职工同等权利。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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