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明确相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0-03-09 10:46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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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住金〔2020〕6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

  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闽建金函〔2020〕1号)要求,为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三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委办〔2020〕8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三明市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行业稳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明政办〔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应对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缓缴停缴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二)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三)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我市中小企业,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或者我市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缴存职工贷款

  (一)经缴存管理部审批同意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可按正常缴存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在2020年6月30日前或者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2020年7月或者疫情结束后次月完成补缴的,可按正常缴存职工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在2020年6月30日前或者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参加疫情防控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其配偶,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2020年7月或者我市疫情结束后次月补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已收的予以退还。

  三、管理部办理落实

  (一)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按对外公布的“应对疫情工作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申报指南”要求,主动服务企业和缴存职工,通过网上办(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e三明)、预约办、邮寄材料等多种服务形式,确保疫情防控与业务办理两不误。

  (二)合理安排人员,加快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批,协调贷款受委托银行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三)畅通服务渠道,及时审核办理网上平台和窗口柜台购房、租房、还贷等提取业务,加快审批拨付资金,增强缴存职工购房租房和还贷支付能力。

  (四)密切关注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运行情况,定期汇总上报。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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