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相关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1-11-19 17:24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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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住房〔2021〕4号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家审计署对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问题整改要求,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闽建金〔2017〕1号)“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次数认定包含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查询体现的公积金及公转商贴息贷款记录。

  二、《三明市第三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2012〕1号)中,“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的贷款记录,不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规定废止。

  三、《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住房〔2014〕7号)中,“2003年1月1日之后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废止。

  四、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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