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1-08-30 16:27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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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住房〔2021〕3号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发现典型案例的通报》(建办金〔2020〕58号)的问题清单和整改要求,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具体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事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以职工家庭申请贷款所购房屋交易备案登记时间为准。

  三、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我市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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